“考試院”的會議、規則及其機構

    

    “考試院”行使其職權,須通過“考試院會議”。“會議”由“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及“考選”、“銓敘”調部“部長”組織, “考試院”秘書長、 主任秘書、首席參事、“考選”、“銓敘”兩部次長,均應列席會議;必要時“院長”得指定有關人員列席備詢。“考試院會議”主要討論和議決關於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升遷、保障、褒獎、撫恤、退休和養老等政策及有關重大政策。“考試院會議”每星期舉行一次,須有法定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院長”或法定出席人員1/3以上認為有必要時,得改開秘密會議或召集臨時會議。“考試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時以“副院長”為主席;“副院長”也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人員中公推1人為主席。 議案討論終結時,主席應提付表決。表決方式由主席視議案性質, 並徵詢出席人員多數之同意決定,一般有口頭表決或舉手表決兩種。經出席人員過半數同意能才能形成決議; 在可否同數時, 主席有權投決定性一票。出席人員對表決結果有疑問時, 得經1/3以上同意,提請主席再付表決。 對於決議案, “院長”認為有修正必要時,可以提出復議; 出席人員1/3以上聯署或附議時,也得提付復議;但復議的動議,應于原案決議尚未執行,下次會議散會前提出之。復議案必須有法定出席人員過半數出席及出席者2/3以上同意, 方得決議。“考試院會議”形成的決議,由“院長”執行。

    “考試院”還每年召開“考試院工作檢討會議”。

    檢討範圍主要是關於院秘書長及銓敘兩部工作報告及檢討結果和關於中心議案;關於“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的提案。出席“會議”的有“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秘書長”、“考選”和“銓敘”兩部“部長”、“次長”、“考試院”院部主任秘書、參事、司長及其他指定人員。

    “考試院”設秘書處,負責院內有關事項, 有秘書長1 人,其職為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另設兩部三室,即“考試部”、“銓敘部”;會計室、統計室、人事室。同時還設有各種委員會:典試委員會、考銓研究發展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考銓從書指導委員會及考試院公報指導委員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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