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的地位和職權

    

    “考試權”為五個“治權”之一。“憲法”規定:“考院”為“國家最高考機關”, 掌握考試、任用、銓敘、 考績、級俸、升遷、褒獎、 撫恤、退休、養老等事項。 “修憲”後,“考試院”的許可權有: (1)考試; (2)公務員之銓敘、保障、撫恤; (3)公務員任免、考績、級俸、升遷、褒獎等權。

    考試,包括公務員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公務人員考試,可分為高等考試、普通考試、特種考試、升等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外國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公職候選人,雖然不舉行正式考試, 但也要實行監復考試,以審定候選人資格;只有經監復考試合格者,發給證書,才有資格參加公職候選人的登記。

    任用,不僅包括公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的任用,而且還包括“立法”、 監督、 各級“民意機關”的事務人員的任用。雖然任用權屬於其“總統”或主管機關,但任用資格需要由“考試院”銓定;如果“考試院”發現被任用者不合法定資格,可報請“總統”或主管機關給予降免,以為糾正和補救。

    銓敘,是對有關公務人員以何種資格須授何種職級官階的審核工作,使其才、職相稱,年資與經驗相匹,並符合其法律的規定。

    考績,是對公務人員工作成績的考核評定,以為其升降獎懲的參據。

    級俸,是對公務人員任級及給俸進行審定,以保證其工酬相應。

    升遷,是公務人員的官階晉陞,職務調動。

    保障,指對公務人員的身份保障,或稱職位保障。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免職。

    褒獎,指對公務人員服務成績優良或良好事跡者給予獎勵。對公務員的褒獎、懲戒行政事項,一般由“考試院”負責。

    撫恤,指對公務員死亡、 在職積勞病故、 或意外死亡者,給予其遺族一定的撫恤金。

    退休,指對公務員屆滿一定年齡、服務有一定年限、或因年邁體衰,心神喪失,身體殘疾,不能勝任職務,給予退休金以養天年。

    養老,指對公務員年老體衰,給予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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