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職權的行使

    

    “監察院”上述四種主要職權的行使方式各不相同,各有一套立案監察的程式。“同意權”的行使屬於“監察院會議”,先由“監察院”將“總統”依法提名的人選,交由全院委員審查會就所附送的履歷證件進行審查,經審查後再提交“監察院會議”投票。如果同意,還須由出席委員過半數議決才能有效。

    糾舉,是對“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違法失職時,不移送給懲戒委員會直接送給被糾舉人的主管機關管理,如涉及刑事,直接送給法院辦理。 糾舉案須經其他監察委員3人審查決定。糾舉與糾正不同,糾正案只對“事”而言,而糾舉案是對“人”。糾正案指公務人員並無違法失職行為,而是由於事務措施欠當欠妥,其效果沒有懲戒的效力。糾正對象限于“行政院”及其所屬各部會。

    “彈劾權”的行使方式是:當公務人員有違法或失職行為時,監察委員會根據取得的事實和證據,提議彈劾,並送交監察委員會九人以上審查,審查由監察委員輪流擔任。如果必須彈劾,由“監察院”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懲戒。彈劾又因被彈劾人身份不同,分為兩種,一種是對“總統”、“副總統”的彈劾,須經全體“監察委員”過半數之提議,全體“監察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決議,向“國民大會”提出。另一種是對“中央”和地方公務人員的彈劾,須有“監察委員”兩人以上提議,九人以上審查及決定,就可提出彈劾案。

    審計分為綜合審計與普通審計。綜合審計是對“全國”財政預算的審查,由“監察院”直接行使;普通審計又分為四種:監督預算的執行、核定收支命令、審核計算決算、稽查財政上的不法或不忠於職務的行為,權力由“監察院”審計部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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