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廢除“出版法”始末
袁偉

    “出版法”在台灣其實一直是“文字獄”、禁書、查封雜誌的代名詞。過去,戒嚴時期無數的書籍、報刊、圖書出版、新聞機構深受荼毒。

    “出版法”公布於1930年12月。當時的國民黨政府為推行反共反人民的反動政策,維持白色恐怖,制定了“出版法”,以限制新聞、出版的自由。國民黨敗退台灣後,為了繼續維持一黨專制,又先後多次修改“出版法”,直至1999年1月,在台灣社會各界的強勁壓力下,實施長達69年的“出版法”才最終被廢止。

      “出版法”法的主要內容

    “出版法”自1930年12月制定公佈,至1999年廢止,期間共修訂6次。修正爭議最大的一次是1958年,其他幾次修訂分別是在1935年、1937年、1952年、1973年及1997年。每次修正,主要是進行內容調整,並無實質改變。其中1997年的修法僅是為配合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而針對兩項條文作了修正,其他諸多已嚴重阻礙新聞、出版自由的條文並未作任何變動。因此,“出版法”自1973年修正後,20多年來,並未隨著台灣社會生態的變化而進行與之相一致的調整。修訂後的“出版法”全文共分6章46條。

    “出版法”經過近70年的演變,從字面上看,“出版法”主要有登記、處罰、獎助三類功能。登記功能:“出版法”的第2、3章是對出版品的發行登記規定。其中“出版法實施細則”第12、13條對發行人的資格限制已于1997年9月修正該細則時刪除;另登記應載明的事項如資本額的登記亦已形同虛設,故“登記”項已無限製作用;至於出版資訊的收集,則可由“公司法”和“營利事業登記規則”來規範。處罰功能:“出版法”第5章是對登載事項的限制,因時勢變遷,最後階段只執行第32條第3款禁止“觸犯或煽動他人觸犯或妨害風化罪”,而其餘條款皆已失去作用,依此而來的第6章相應行政處罰方式也只有“扣押”仍在執行。而對出版品的處罰辦法在“刑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已有規範,故已無需“出版法”另行規範。獎助功能:“出版法”第24條規定,對新聞雜誌教課書及經官方獎勵的重要專門著作的發行可免征營業稅,廢除“出版法”後因仍有“營業稅法”第8條免征營業稅的規定,故廢止“出版法”對此並無影響。

    “出版法”執行的程度,是與台灣的政治變遷連在一起的。50年來,在前35年中,主要是發揮其政治控制功能。這一階段,蔣家父子實施專制統治,圖書、出版、新聞、輿論行業處於情治、警察、業內執法部門的政治高壓之下,“出版法”與其他反共反民主的法律法令一起,作為維持國民黨專制統治的工具。根據“出版法”,無數圖書、雜誌和報紙被查禁,無數出版社和新聞機構被懲處,無數作者和讀者被處罰。在後15年中,主要是配合台灣的“憲政改革”,其政治控制功能逐漸弱化。80年代中後期台灣進行“憲政改革”,對圖書、出版、新聞和輿論界的政治控制大為減少,隨著一些維持專制統治的法律法令的調整,“出版法”的政治控制功能也逐漸弱化,人們要求取消“出版法”的呼聲開始高漲。

      “出版法”廢除經過

    廢除“出版法”一直是台灣各界尤其是圖書、出版、新聞、輿論和學術界的共同心聲,“憲政改革”開始後,更是成為台灣社會的主流民意。進入90年代以來,台灣有關當局也多次承諾要修改、甚至取消“出版法”。

    1997年7月,在“行政院新聞局”舉辦的“共塑出版業美麗春天跨世紀研討會”上,與會出版界代表提出應修訂“出版法”的建議,為“新聞局”所採納。次年2、3月間,“新聞局”出版處草擬了“出版法”修訂草案,希望刪除“出版法”中不合時宜的規定,如放寬發行人條件限制、允許海外媒體在臺發行、言論限制事項大幅縮小等。在5月間由報業、圖書業、雜誌業等主要出版業界代表召開的有關修訂“出版法”的研討會上,近半數代表認為在目前“出版法”的架構下,難以修訂成合乎時代所需的法令,並且目前“出版法”的管理事項已有其他相關法令管理規範,故“出版法”已無繼續存在的必要。8月,“新聞局”陳報“行政院”,建議廢止“出版法”。9月,“行政院”通過廢止案,10月,“立法院”“內政”、“教育”和“司法”三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廢止“出版法”案。1999年1月12日,台灣“立法院”院會通過廢止“出版法”案。25日正式頒令終止。

    “出版法”實施近70年,為配合其實施而頒布的相關法令也有近30種,廢除“出版法”將導致其相關專業法令隨之廢止或予以修正。包括“新聞局”負責制訂和實施的“出版法實施細則”、“出版獎助條例”、“出版品管理工作要點”、“郵寄進出口出版品核驗聯繫要點及作業程式”等6項法令一併停止使用。另外18項法令將予以修正,包括“新聞局”主管的“大陸地區圖書電影片錄影節目進入台灣地區展覽觀摩作業要點”、“大陸地區出版品申請在台灣地區發行製作審查作業規定”、“大陸地區出版品錄影節目進入台灣地區許可數額”、“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台灣地區或在台灣地區發行製作播映許可辦法”等;“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的“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司法院”主管的“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條例”將視廢除“出版法”後的情況進行修正。

      社會各界認同

    廢除“出版法”讓台灣出版界期待了幾十年。讓出版業者做起事來綁手綁腳的惡法”的“出版法”的廢除,得到了台灣業界及學者專家的一致肯定。台灣政治大學新聞系鄭瑞城教授認為:

    “出版法原本就不應存在”。遠流出版社董事長王榮文認為“出版法”的廢止絕對是利多於弊。

    出版事業可能牽涉到的法律問題,其實已有相關法規規範,並不需要“出版法”這個特別法來限制,“出版法”的廢止可讓相關問題徹底回歸到一般法律來討論。李永然律師認為廢除“出版法”使言論自由得到維護,出版業的經營亦可回歸到公司法,免去了管理部門疊床架屋之弊。

    在贊成廢除“出版法”的同時,也有學者呼籲媒體及業界應自律。法政評論家張學海認為,“出版法”廢除後,新聞自由仍要以自製、自律為自由的範疇,記者不能以個人偏見作為“自由氾濫”的藉口。有業者認為在欣喜“出版法”廢除之餘,新聞、出版從業人員更應秉持道德良知和社會責任,更加自我約束和自律。有學者倡導報業應少一些犯罪新聞的渲染、人事糾葛的揣測,以發揮激濁揚清的社會功能。台灣商務印書館總經理郝明義指出,“出版法”廢止只是跨出的第一步,目前仍有許多行政法令對於出版業者有許多限制,例如有關大陸出版品在臺發行就尚未合理開放。

    摘自《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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