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省轄市)政府和議會

     (一) 縣市政府

    台灣"省政府"現轄有16個縣,5個市。其中5個市分別是基隆市、新竹市、台中市、嘉義市和台南市。

    縣市政府行使職權歸納有:發佈命令權、機關及人事變更權、預算決算權、地方自治監督權及提出議案權等。

    縣市政府採用首長制,設縣市長1人,由縣市選舉人選舉産生,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次。縣市長綜理縣市面上政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縣市政府設主任秘書1人,為幕僚長,承縣、市長之命,襄理縣市政務,並綜理縣市政府一切事務。

    縣政府內部一般設有民政、財政、建設、教育、農業5個局;社會、地政、兵役3個科;秘書、計劃、人事、主計4個室。市政府內部則設有民政、財政、建設、教育、工務、國宅、社會7個局;兵役、地政2個科;秘書、計劃、人事、主計4個室。

    縣市政府一般皆設有縣市務會議來處理政務,每月舉行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縣市長、主任秘書、秘書、各局科室的正副首長,必要時得由縣市面上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參加。會議主要討論工作報告及檢討,但因其純屬幕僚長會議, 故決議須有縣市長核定後才辦理,可以説決議對縣市長並無約束力。

     (二) 縣市議會

    縣市議會為各縣立法機關,行使下列職權:議決縣市自治事項,縣市單行法規及縣市預算及審議縣市決算的審核報告;議決縣市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間的公約及縣市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規程;議決有關增加縣市民、縣市府的負擔及縣市財産的經營及處理事項;並接受人民請願等。縣市議會由議員組成,議員由縣市面上民選舉産生、縣市議員均為無給職,任期4年,直選連任。縣市議會機構也有議長、副議長、秘書室及各委員會。

    縣市議會定期開會時,縣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並受縣市議員的質詢;縣內各局、科、室及各直屬機關亦應就其主管業務提出報告,並受縣市議員的質詢。縣市議會依其職權所做出的決議案,縣市面上政府應照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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