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和“省議會”

     (一)"省政府"

    省級行政機關,除台灣省以外,平級的還有兩個"院轄市";台北市和高雄市。在1994年台灣舉行首次"省長"及台北、高雄"市長"民選前,台灣"省政府"體制,一直依據"省政府組織法規"採用委員制。所謂委員制,即"省政府"最高權力機關為"省府委員會",置"主席"1人。1994年首次民選"省長"和"院轄市長"後,"憲法"規定:"省設省政府,置省長1人,省長由省民選舉之"。

    "省政府"的職權主要有"發佈命令",及停止或撤銷所屬各機關及縣市政府的命令或處分;建議增加或變更人民負擔,全省的預算決算並負責處理省公産、籌劃省營事業;地方行政區劃的確定或變更,及變更省行政設施;任免"省政府"所屬全省薦任以上公務員或其他所屬機構主管人員;監督地方自治;向"省議會"提出議案等。"省政府"的機構設置主要有:民政、財政、教育、建設、家林5個廳;秘書、社會、警務、交通、衛生、地政、新聞、兵役、主計、人事10個處;糧食、住宅及都市發展3個局,還有其他所屬機關和各種委員會。

     (二)"省議會"

    "省議會"為全省"立法機關"。具有下列職權:決議有關人民權力義務的省單行法規及省預算和審議省決算的審核報告;議決省財産的處理,省屬事業機構組織規程,以及"省政府"提議的事項;並接受人民請願等。"省議會"由"議員"組成,"議員"由省民選舉産生。"省議員"為無給職,任期4年,連選連任。在機構上,"省議會"有"議長"、"副議長",由"議員"互選産生,"議長"除在開會期間擔任主席外,還對外代表"議會",會內一般行政也由"議長"指揮外,還對外代表"議會",會內一般行政也由"議長"指揮監督。"省議會"中負責處理行政事務者,除"議長"、"副議長"外,還有秘書處各職員。秘書處設秘書長,接受"議長"命令,掌握秘書處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省議會"開會時,"省政府省長"有向"省議會"提出施政報告之責;"省議員"有向"省長"及其各廳、處、局、會首長質詢之權。"省議會"開會時,"省政府省長"、秘書長、各廳、處、局、會首長及其他有關人員均得列席。"省議會"議決案函送"省政府"執行,"省政府"對"省議會"決議案應予執行。

     (三)台灣省地位與功能的變化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三項的規定,臺當局"立法院"于1998年10月9日三讀通過了"《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台灣"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台灣省為非自治團體。"省政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以下事項:監督縣(市)自治事項;執行"省政府"行政事務及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

    "省政府"置"委員"9人,組成"省政府委員會"議行使職權,其中一人為"主席",特任,綜理省政業務;一人為"副主席",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主席處理業務;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襄理主席督導業務,均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省政府"與其所屬機關(構)或學校原執行之職權業務,依其事務性質,地域範圍及興辦能力,除由"省政府"辦理者外,其餘分別調整轉移"中央"相關機關或本省各縣(市)政府辦理。"省政府"所屬機關(構)或學校,依其職權調整情形,予以精簡、整並、改隸、改制、裁撤或轉移民營。省營事業及投資事業,改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等等。

    台灣"省議會"亦根據"憲法""增修條文"停止選舉。該"條例"規定台灣省議會于1998年12月21日起裁撤,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廢止。設台灣省"咨議會",置"咨議會議員"21人至29人,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並指定一人為"咨議長",任期3年,為無給職,對"省政府"業務提供諮詢意見。

    根據該"條例"的規定,"省縣自治法"有關省自治的規定,也自1998年12月日起停止適用。該條例自1998年12月21日起施行,至2000年12月31日止。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及該"條例"的有關規定,"省政府"的功能、地位、作用、職權及其産生方式等均與以前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李登輝通過"凍省"、"精省"並進而完全"廢省"的目標逐步得到實現,使"中華民國在台灣"的理念在"法律"和體制上得到了貫徹和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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