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五五憲草》至《中華民國憲法》

    由於歷史的原因, 國民黨盤踞台灣後, 蔣氏父子執行“反共複國”的方針,其政治體制基本上沿用孫中山的“五權體制” 以及1946年12月 “國民大會” 通過的 “中華民國憲法”有關的內容。“中華民國憲法”的前身是《五五憲草》。根據孫中山的“革命程式論”,一個國家由亂到治,要經過軍政、訓政、憲政三個階段。北伐戰爭的結束是軍政時期的結束,訓政時期的開始。但何時結束“訓政”,開始“憲政”, 國民黨一拖再拖。 1932年12月,國民黨第四屆第三次中央執行委員會召開,孫科等提議依孫中山《建國大綱》的規定,應從速起草憲法,召開國民大會,要“結束黨治,還政於民”。 1933年1月,憲法起草委員會成立,對中央全體會議通過的25條原則經過研究,反覆修改7次, 完成了《中華民國憲法(草案)》的制定。1936年5月5日,國民政府公佈了這份憲草,所以又稱《五五憲草》。

    《五五憲草》分為 “總綱”、 “人民之權利義務”、“國民大會”、 “中央政府”、 “地方制度”、“國民經濟”、“國民教育”、“憲法這實施和修改”共8章。 其主要特點是:第一,實施“權能分治”原則,即“政府有能、人民有權”的原則。第二,實行“五院制”,以國民大會執掌中央政權,以“總統”及行政、立法、司法、考試及監察五際執掌政權。行政院對“總統”負責,“總統”對“國民大會”負責。

    《五五憲草》本應交 “國民大會”決議, 但抗戰爆發後,“國民大會”一直延期到抗戰勝利才召開,這也就是開始了所謂的“憲政時期”。

    1946年11月15日,國民黨在南京召開“國民大會第一屆會議”,大會的中心任務是制定《中華民國憲法》,故此次大會又稱“制憲國大”。12月15日,經大會三讀通過《中華民國憲法》, 並於1947年元月公佈, 同年12月25日生效實行。現行台灣當局所謂的“憲法”,主要指這部憲法。這部“憲法”共分:“總綱”、“人民之權利與義務”、“國民大會”、“總統”、“立法”、“行政”、“司法”、“考試”、“監察”、“中央與地方之許可權”、“地方制度”、“選舉、罷免、創制、決議”、“基本國策”、“憲法之實行與修改”等14章,175條。

    這部“憲法”的主要內容,如以“三民主義”為最高的基本“國策”,以五院制的分工和它們這間的相互制衡的基本體系,以及所規定的人民權利的內容等,都可明顯看出它基本是以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憲法為摹本,結合孫中山“三民主義”而制定出來的。 如“總綱”關於 “國體”中提到的“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享、民治之共和國”的所謂“民治”、“民享”是美國總統林肯提出的口號;而“五權”之分工,實際上是西方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基礎上,又結合中國古代監察御史和科舉考試製,把監察和考試權獨立出來,以收制衡之效,並防止立法和行政機關的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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