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當局擬放寬大陸配偶在臺工作資格的規定  

    臺“勞委會”擬放寬大陸配偶在臺工作資格。

    新規定對於無法取得低收入戶證明者,若全戶平均每月所得低於“行政院主計處”發佈百分之二十家庭最低平均每人每月所得(目前為一萬三千元新台幣),未來也可申請在臺工作。該項規定預計七月以前公告施行。

    據台灣媒體報道,“勞委會”自去年開放在臺停留的大陸配偶在臺工作,原預估可使一萬五千多個弱勢家庭受惠,但一年來僅五分之一弱勢家庭獲工作機會,主因是低收入資格難以取得,“勞委會”因此決定放寬辦法,讓家庭成員平均收入低於特定標準者申請工作。

    根據“大陸地區配偶在台灣地區停留期間聘雇許可及管理辦法”,低收入、六十五歲以上高齡、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或重病重傷等弱勢族群,其大陸配偶在臺停留期間可向“勞委會”申請在臺工作。

    中國新聞社 2002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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