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有限開放大陸資金赴臺投資土地與不動産  

    據台灣媒體報道,臺“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日初審並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昨日通過的三大重點分別是“儘速解決大陸投資盈餘匯回重復課稅問題”、“准許未經核準赴大陸投資臺商補辦登記”及“開放陸資來臺投資土地及不動産”,不過所謂開放陸資來臺,並非全面開放,而是採取許可制的開放模式。

    對於三項修正條例,臺“內政部地政司司長”張元旭表示,將於一個月內提出許可辦法;“陸委會”副主委陳明通表示,陸資申請來臺投資土地時,當局會依據申請目的來決定開放的土地大小,一定會在兩岸正常貿易及島內安全之間作平衡考慮。

    不過,昨日通過的“條例”有關修正案中也明定,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要塞軍備區域等各款土地,陸資不得取得或承租。臺“地政司長”張元旭表示,當局是將陸資視為外資來管理的。

    中新社2002年03月27日









版權所有 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 電子郵件: webmaster @ china.org.cn 電話: 86-10-6832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