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通匯開動“直通車”  

    修訂後的“台灣地區銀行辦理大陸地區進出口外匯業務準則”與“台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匯款準則”前天正式實施,台灣地區的各銀行可向“財政部”與“中央銀行”提出申請兩岸直接通匯,獲准後即可開辦。據了解,第一銀行、華南銀行、彰化銀行、台灣企銀、上海銀行均表示了申請開辦此業務的意願。

    一些銀行的主管説,兩岸直接通匯實施後,民眾匯款到大陸的手續費可節省二至三成,且匯款時間可縮短一半。

    “中央銀行”的官員指出,日前“財政部”與“央行”已修訂相關辦法,賦予兩岸直接通匯法源依據,並在2月15日實施,即從當日起台灣的外匯指定銀行(DBU)可向“財政部”與“央行”申請與大陸地區DBU直接通匯,獲准後便可進行兩岸直接通匯。

    按照修訂後的兩項準則規定,台灣本地的外匯指定銀行獲准開辦兩岸直接通匯後,可受理對大陸地區匯款項目,包括個人接濟或捐贈親友匯款;辦理“大陸出口、台灣押匯”廠商的再匯款,其匯款金額不得大於押匯金額;進口大陸地區物品所涉及之匯款;金融保險機構經核準赴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的辦公費用匯款;大陸居民合法繼承或領受台灣居民的遺産、保險死亡給付、撫恤(慰)金、餘額退伍金及其衍生孳息匯款;廠商向大陸地區子公司借入本金之還本付息;定居大陸地區就養榮民就養給付的匯款;其他經有關主管機關洽“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許可的匯出款。(劉光金)

    人民網 2002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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