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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媒體常駐內地記者採訪申請程式及注意事項

    29日公佈的《香港、澳門新聞機構在內地設立常駐記者站及派遣常駐記者須知》中,對有關常駐記者在內地的採訪活動如何申請,進行了詳細規定,有關採訪申請程式如下:

    一、採訪國家領導人、軍隊有關部門,須向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

    二、採訪中國領導人外訪和外國領導人來訪的活動,須向外交部提出書面申請;採訪國際會議或中國承辦的國際活動,須向大會設立的新聞中心或活動主辦單位的新聞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三、採訪中央政府部門、人民團體、全國性社團及國有大中型企業的,須向該機構的新聞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四、赴開放地區採訪,須向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和採訪計劃,經批准後方可前往。非開放地區原則上不接受採訪。

    五、常駐記者在內地進行的所有採訪,均須經主管部門和被採訪對象同意後持《港澳新聞機構常駐記者證》進行。

    六、常駐記者只能以其在中國記協註冊的身份從事新聞採訪工作,不得從事與其註冊業身份不符的其他活動。

    七、非常駐內地記者及沒有在內地設立常駐記者站的媒體的記者,來內地採訪須向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提出申請,獲內地有關部門審批同意後,方可來內地進行採訪。

    港澳媒體常駐內地記者站使用通信設備需要批准

    中國記協在29日公佈的《香港、澳門新聞機構在內地設立常駐記者站及派遣常駐記者須知》中,對有關記者使用通信設備和進口採訪器材等進行了明確規定。

    《須知》規定,港澳媒體常駐記者站安裝、架設無線收發和衛星通信設備,或者使用對講機及類似通訊設備等,須經當地電信主管部門批准。

    對於常駐記者站進口採訪器材及辦公用品須辦理的手續,《須知》規定,常駐記者站如需進口辦公、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採訪器材等,須持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同意其設立記者站的批准通知書,依照內地有關法規向常駐地進口口岸的海關申報,並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港澳新聞機構可設內地常駐記者站派常駐記者

    中國記協主席邵華澤29日在會見香港新聞界高層訪京團時稱,香港、澳門新聞機構可在內地設立常駐記者站及派遣常駐記者。

    邵華澤説,香港、澳門回歸後,同內地的聯繫日趨密切,港澳新聞機構記者赴內地採訪的人數逐年增加。為了進一步方便港澳媒體對內地的採訪和報道,增進香港、澳門與內地的交流和了解,經中央主管部門研究決定,允許香港、澳門新聞機構在內地設立常駐記者站及派遣常駐記者。

    邵華澤表示,凡在香港、澳門依法註冊或經香港、澳門政府核準出版、發行、經營的新聞機構均可向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聯絡辦公室或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聯絡辦公室提出申請,獲國務院港澳辦批准後,到中國記協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邵華澤表示,長期以來,為港澳來內地採訪的新聞媒體和記者提供服務是中國記協的一項重要工作。此次受國務院港澳辦的委託,中國記協將一如既往地為港澳新聞機構常駐記者站及常駐記者提供服務與幫助。

    據了解,有關準備工作已經就緒,國慶節後開始受理港澳新聞機構的申請。

    中國網綜合中國新聞社消息 200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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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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