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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高層次人才引進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大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力度,儘快造就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人才智力優勢,促進高新技術産業發展,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開發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層次人才,是指經認定具有真才實學、開發區亟需緊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

     (一)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以下簡稱“兩院”院士);

     (二)國家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

     (三)入選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的人員;

     (四)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人員;

     (五)歸國留學人員,即在國外留學並取得碩士以上(含碩士)學位和在國內已取得碩士以上學位(或副高級以上職稱)、到國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機構工作和學習兩年以上並在某些領域取得突出成果的訪問學者或進修人員;

     (六)國內博士、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30歲以內取得副高級職稱的人員;

     (七)學術、技術在國內外專業領域處於領先水準並獲得省部級以上科技獎勵的人員;

     (八)擁有發明專利或專有技術並經主管機構確認屬國內領先水準的專業人才;

     (九)管理期內的地市級以上專業技術拔尖人才,或省級青年學術工程技術帶頭人;

     (十)開發區亟需緊缺的國內正規全日制碩士(以下簡稱國內碩士)。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區機關事業單位、仲介機構和在開發區註冊並從事生産經營、研究開發的企業及教育衛生、科研機構裏工作的高層次人才。

    第四條 凡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來我區工作的人員,經區組織人事部門研究同意,工委(管委)、管委(區政府)批准後頒發“開發區高層次人才證書”。獲得“證書”的高層次人才,簽約後可享受本辦法的有關優惠待遇。

    第五條 高層次人才可以到開發區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科研院所任職、兼職或擔任顧問、諮詢專家;也可以來區投資興辦企業或學校;利用自己享有使用權的技術專利、科技成果與區內企業進行技術嫁接、技術轉讓、技術合作、技術入股。既可長期工作,也可短期服務。

    第六條 應聘或被安排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高層次人才,一般實行半年試用期,試用期期間將行政、工資關係放在區高層次人才流動站和工作站(以下簡稱流動站),工資按全額事業單位標準發放。試用期滿,經考察合格,其行政、工資關係轉到所在單位,安排到機關工作的,若所在機關編制已滿,仍暫放在流動站,待空編後再辦理進編手續;安排到事業單位的,不受編制限制,可直接辦理進編手續。進站人員的所需經費按區人事部門核定的標準,由區財政部門全額撥付。

    第七條 來區工作的高層次人才享受下列待遇:

    (一)關於戶口、戶籍安置的待遇。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辦理開發區常住戶口時免交城市增容費,屬農業戶口的,優先辦理“農轉非”,需要把戶籍保留在原地的,享受與本區戶籍居民同等待遇。

    (二)關於子女入學(托)的待遇。其子女入學(托),在開發區範圍內不受學區限制,可自選學校及園所,有關部門應優先安排,並免收國家、省、市規定的學雜費以外的其他費用(私立、民營學校規定的收費除外)。

     (三)關於配偶、子女就業的待遇。其配偶和子女由用人單位負責安排工作,安排確有困難的,由組織人事、勞動部門予以協調解決。因原單位不同意調離而已來開發區工作的高層次人才及其配偶,經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同意,可辦理復職手續,重新建立人事關係,養老保險連續計算。

     (四)關於職級、工資的待遇。試用期滿,經考察合格,在機關工作的博士、留學碩士可分別享受正、副處級待遇或根據需要聘任正、副處級職務,職數已滿的可適當放寬職數數額;在事業單位工作的博士、留學碩士可享受正、副處級待遇,也可按副高級、中級或實際具有的專業技術資格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不受用人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的限制,貢獻突出的可低職高聘。

     在機關和財政撥款事業單位工作的,根據工作崗位或擔任的職務,享受國家規定的工資福利待遇,並每月發給適當的津貼。其中博士、碩士每月分別發給300元、150元生活補貼;在非財政撥款的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與本人協商確定。

     (五)關於住房、安家費、生活補貼的待遇。管委(區政府)出資建設專家住宅樓,高層次人才可按規定購買或租住。協議來區工作5年以上的下列高層次人才,均可在當年成本價基礎上折扣20%購買專家住宅樓內住房一套(夫婦雙方均符合條件的,按較高一方標準購買一套),折扣的20%部分,財政撥款單位的由財政支付,其他單位可參照本辦法與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簽訂協議,由單位支付。同時由管委(區政府)和用人單位發給一定數額的安家費。來區工作不滿5年非經上級組織安排調離本區的,由管委(區政府)收回住房。

     國家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入選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第一層次的人員,管委(區政府)每月補貼2000元,享受一套16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由管委(區政府)和用人單位各發給安家費4萬元(用人單位屬財政撥款的,由財政負擔,下同);入選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第二層次的人員,管委(區政府)每月補貼1000元,享受一套15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管委(區政府)和用人單位各發給安家費3萬元。

     國家重點學科帶頭人、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人員、入選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第三層次的人員、省級專業技術拔尖人才、具有博士學位的人員享受120-140平方米的住房,由管委(區政府)和用人單位各發給安家費2萬元;留學碩士、出國訪問學者或進修人員、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30歲以內具有副高級職稱的人員、地市級專業技術拔尖人才、省級青年學術工程技術帶頭人享受100-120平方米的住房,由用人單位發給安家費1萬元;經認定為本區亟需緊缺的國內碩士和其他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的高層次人才享受90-100平方米的住房,由用人單位發給安家費5000元。

     攜帶科技成果、項目來區轉化的高層次人才,可由用人單位根據攜帶科技成果、項目來區轉化的實際效果與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簽訂協議,提供別墅一套;個人來區投資創業,經批准,在整體規劃下也可個人出資自建。政府免征綜合配套費、耕地佔用稅、水土保持費。不重復享受本款購房優惠待遇。

     來區短期工作和暫不購買住房的,5年內可在專家住宅樓內租住,租金按當年測算標準的50%計收。

     (六)關於院士的有關待遇。“兩院”院士攜帶科技成果、項目來區創業或轉化的,經論證能帶來較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可在區整體規劃下,自選地點,由受益單位出資建設一幢300平方米左右的別墅,供其無償使用。管委(區政府)提供不少於100萬元的科研啟動資金,發給安家費10萬元,工作期間,配專車一輛供其使用並每月補貼6000元。對每位院士,由區財政按不低於20萬元的標準出資,以管委(區政府)控股公司名義入股,院士本人享有相應的分紅權。

     (七)關於工作的有關待遇。高層次人才所在單位應根據工作需要,為其配備電腦並加入因特網,必要的還可配備國際直撥電話及有關科研設備。

     (八)關於休假的待遇。“兩院”院士、 國家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入選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第一、第二層次的人員、國家重點學科帶頭人、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人員、具有博士學位的人員每年由區財政出資,區組織人事部門統一組織到外地休假考察一次,每次十五天。

     (九)其他有關待遇。高層次人才所在單位為其報銷一部住宅電話初裝費,優先申報科研項目和安排參加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每年由區財政出資健康查體一次。

    第八條 設立人才開發資金,每年由區財政撥款30萬元,根據區財政增長的幅度適當增加,在區知識分子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專戶存儲。用於人才引進、選拔、培養、資助高層次人才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和業務培訓、對引薦人才作出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日常工作經費等。區知識分子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監督資金的管理使用。

     第九條 對高層次人才投資或轉化高科技項目,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優先提供區高科技風險投資資金和高科技發展專項資金貸款擔保或貼息。並享受《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青島市黃島區關於進一步鼓勵高新技術産業發展的暫行規定》中的有關優惠待遇。

     第十條 設立中國青島留學人員創業園開發區分園,對經批准入園的國內外高層次人才創辦或領辦的企業,除享受本辦法第九條優惠待遇外,其科研、中試、辦公用房從使用之日起,前兩年免收租金,後一年減半徵收。創業園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積極引進國內外智力。聘請國內外知名專家、學者、企業界人士、海外留學人員或華僑擔任開發區特邀顧問,根據貢獻給予相應的津貼資助。其中,為開發區招商引資的,引進外資按《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青島市黃島區關於引進利用外資項目的獎勵辦法》(青開發[2000]10號)給予獎勵,引進內資按區《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青島市黃島區引進內資項目的獎勵辦法》(青開發[2000]26號)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符合區級專業技術拔尖人才、青年學術工程技術帶頭人選拔標準的,不受評選比例限制,按規定的程式,由工委(區委)、管委(區政府)和有關部門分別授予“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專業技術拔尖人才”、“ 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青年學術工程技術帶頭人”榮譽稱號;並優先推薦參加市級以上專業技術拔尖人才和青年學術工程技術帶頭人評選。

     區級專業技術拔尖人才津貼標準每人每月300元,區級青年學術工程技術帶頭人津貼標準每人每月200元,均由區財政據實列支。

     第十三條 成立專家協會,設立專家服務中心。在本區工作或居住的專家、區外各類高級專業人才,經本人申請並經批准後可加入專家協會,會員可進留學人員創業園創辦高新技術企業並享受有關優惠待遇。專家服務中心是專家協會的專門服務機構,代工委(區委)、管委(區政府)管理、協調專家協會開展工作。

     第十四條 隨單位成建制遷入本區的高層次人才,除安家費由工委(區委)、管委(區政府)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另行確定外,享受的其他優惠待遇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建立開發區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聯動責任制。工委組織部(區人事局)負責高層次人才引進的綜合協調與管理,區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高層次人才的住房安置,工委管委辦公室負責高層次人才待遇落實情況的督查和考核。其他各單位應根據各自職能,各司其職,按照特事特辦的原則,熱情、積極、高效地為高層次人才提供優質服務。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開發區組織人事部門負責解釋,本辦法未涉及事宜,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執行。《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青島市黃島區)引進出國留學人員及國內高級專業人才暫行規定》(青開管發[1998]49號)同時廢止。

    E-mail 地址:qkzgb@public.qd.sd.cn

    (200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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