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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出臺歸僑探親新政策

    為充分體現黨和國家對歸國華僑的關心,切實幫助歸國老華僑解決生活的困難,從今年6月1日起,江蘇省對回國滿30年的歸僑回原僑居地探親路費報銷問題作出新規定。

    一、回國滿30年的老歸僑符合探親規定、回原僑居地探親的,國內段路費仍按原有關出境探親的規定辦理,國外段路費原則上自理。對國外段路費自理確有困難的,經同級財政、僑務部門批准,可由其原所在單位予以報銷。原無單位或原所在單位無法解決的,由同級僑務部門予以報銷,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予以安排。

    二、對回國滿30年的老歸僑中不符合探親規定的,經本人申請,同級財政、僑務部門批准,可按上述探親標準給予報銷一次回原僑居地的路費。

    三、上述報銷的國外段路費是指從出境口岸到入境口岸之間的國際旅費,不包括在境外期間的城際間交通費用。

    據悉,江蘇省老歸僑探親路費規定是經過江蘇省僑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江蘇省僑聯、致公黨多方提案呼籲反映,經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在全國各省尚屬首家。省僑聯原秘書長、柬埔寨歸僑邵麗珍女士成為江蘇省享受該政策的第一人。

    《人民日報海外版》2001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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