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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內地公安機關與澳門警方建立通報機制

    根據“一國兩制”方針,中國內地公安機關與澳門警方經充分協商,決定建立相互通報機制。

    6日上午,在北京中國公安部禮堂,雙方共同簽署了《內地公安機關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保安司關於建立相互通報機制的安排》。雙方一致認為,建立相互通報機制,對進一步促進內地公安機關與澳門警方之間的良好合作,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中國公安部港澳臺事務辦公室主任廖曉村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保安司司長張國華代表雙方在《安排》文本上簽字。“通報機制”將於今年九月一日開始實施。

    根據這項安排,內地公安機關與澳門警方在互相尊重、互相支援及互不干預對方執法活動的原則下,就對方居民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和對方居民在本方區域內非正常死亡情況建立相互通報機制。這種機制屬於一種行政安排,須在尊重雙方有關法律的基礎上進行。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影響雙方依照各自法律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和保障當事人及其家屬享有的權利。

    內地方面,由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警務合作聯絡官辦公室(以下簡稱“內地通報單位”)負責向澳門特區政府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通報;內地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涉及的案件,由公安部指定海關總署走私犯罪偵查局直接向澳門特區政府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通報。

    澳門方面,由澳門特區政府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以下簡稱“澳門通報單位”)負責向中央政府駐澳門特區聯絡辦警務合作聯絡官辦公室通報。

    內地通報單位向澳門通報單位通報的範圍包括由內地公安機關(含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對涉嫌犯罪的澳門居民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情況,及澳門居民在內地非正常死亡的情況;澳門通報單位向內地通報單位通報的範圍包括由澳門特區司法機關對涉嫌犯罪的內地居民適用刑事強制措施的情況,及內地居民在澳門非正常死亡的情況。

    中新社200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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