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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鼓勵歸僑僑眷發展高新技術産業

    正在海口舉辦的全國人大僑委幹部僑法培訓班上,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主任委員甘子玉強調説: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非常重視保護歸僑、僑眷投資發展經濟的合法權益,尤其鼓勵歸僑、僑眷發展高新技術産業。

    甘子玉指出,修改後重新頒布的《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與修改前的條款相比,作了較大的修改。首先,它改變了原來的寫法:國家是鼓勵或引導歸僑、僑眷投資興辦工商企業或投資開發荒山、荒地、灘塗,或者從事農業、林業、牧業、副業、漁業生産等發展傳統經濟的作法,將之修改為國家要鼓勵和引導歸僑、僑眷發展各項産業、特別是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現代産業。其次,法律明確指出了國家要鼓勵歸僑、僑眷發展高新技術産業,包括鼓勵歸僑、僑眷與海外親友合資、合作發展技術密集型、智力型的高新技術企業。再次,法律要求各級政府應當對歸僑、僑眷舉辦的企業給予支援。

    甘子玉説,近年來,國家在引進高科技人員回國創業方面採取了一些新措施。去年六七月間,人事部制定了《關於鼓勵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工作的意見》,公安部下發了《關於為高科技人才、投資者等外籍人員提供入境、居留便利的通知》,前者規定國家鼓勵銀行、保險、證券業和國有大型企業自主引進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並給予相當於其工資的5倍至10倍的崗位津貼和給予住房補貼等方面的優惠。後者規定:凡海外高層外籍人士援華建設的(包括三資企業和到西部地區從事開發建設的),對需多次臨時入境的,可發給有效期一年以上,最長不超過5年,每次最長停留不超過6個月的多次入境有效“F”類簽證;對需在華常住人員可發一年至五年的外國人居留證,對多次入境的可發多次返回的“Z”類簽證,對出國留學後加入外籍的高科技、高層次管理人才申請在華定居(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發給永久有效的外國人居留證和發給一至五年多次入境有效的“D”類簽證。

    甘子玉認為,歸僑、僑眷在興辦産業和高新技術企業時,可根據國家現行的優惠政策吸引海外親友中的高技術人才到國內合作、合資興辦企業。

    《人民日報海外版》 2001年04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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