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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與香港高校合作辦學可授香港學位

    來自國家教育部的消息説,根據《中外合作辦學暫行規定》,內地高校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等學校合作辦學,經核準可以授予香港特別行政區學位。

    中國的學位管理部門近期進一步加強了對授予境外學位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管理。

    根據《中外合作辦學暫行規定》,主要由境外合作者提供師資、教材、教學保障、中國國內急需而總體辦學力量不足的專業,或是符合國內教育事業特定需要的專業,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核批准,國內具備相應資格的教育機構與國外教育機構合作舉辦該專業,可以授予國外學位。

    同時規定,內地高校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等學校合作辦學,經核準,也可以授予香港特別行政區學位。

    參照這一模式,截至二00一年三月,經審核並批准授予國外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學位的合作辦學在辦項目已達四十五個。

    據稱,近年來,為適應中國加入WTO和高等教育擴大國際合作與交流的需要,中國內地高校與境外教育機構的合作辦學活動日趨活躍,數量逐年增多。

    另一方面,針對社會上一些機構和組織,尤其是一些不具備開展研究生教育資格的機構,與境外機構舉辦所謂“學位課程班”、“研究生班”等各類項目,規定強調:舉辦授予境外學位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中方教育機構必須已經獲得相應的學位授予權;凡經批准的中外合作辦學活動,如向學員頒授境外學位,必須按規定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核準。未經核準,合作辦學項目不得授予境外學位,已經授予的學位,國家不予承認。

    中新社200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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