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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立法會通過選舉法案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21日經過三小時的細則性審議,通過了包括“選舉制度” 和“選舉法”兩項內容的立法會選舉法案,對澳門立法會議員選舉的參選條件、提名方法、提名委員會名額以及選舉日程作出了規定。

    澳門特區第二屆立法會將於今年下半年舉行。按照《基本法》的規定,第二屆立法會由二十七名議員組成,其中直接選舉産生十名,間接選舉十名,行政長官委任七名。

    昨天通過的“選舉制度”確定了特區政府公務員參選立法會議員的條件。這項制度規定,出任議員期間不得兼任公務法人、自治實體、自治基金會和公共服務等部門的全職人員;實位公務員可在停薪留職等條件下參選,散位公務員及合同公務員擔任議員後公職將被終止。“選舉制度”還規定,特區行政長官須在選舉結果公佈十五日內,委任出七名委任議員。

    新通過的“選舉法”內容主要包括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的有關規定、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提名委員會的組成,以及選舉程式、選舉活動的宣傳、競選活動的財務資助、刑事不法行為的處罰等。

    “選舉法”規定,參加直接選舉者,其提名委員會成員最少應達到三百名選民,但上限不能超過五百人。“選舉法”還規定,間接選舉提名團體須獲得所屬界別四分之一社團的支援才能提出參選名單。

    列席昨天立法會審議會議的澳門特區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在選舉法案獲得通過後表示,法案的通過有助於特區行政部門開始籌備選舉的具體事宜。

    新華網 200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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