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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關村條例》為留學人員回國創業提供法律保障

    

    8日正式獲北京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涉及留學人員的共有五條,為留學人員回國創業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引進中關村科技園區發展需要的留學人員、外省市科技和管理人才,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辦理《工作寄住證》或者常住戶口,不受進京指標的限制。

    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在中關村科技園區工作的留學人員已加入外國籍的,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辦兩年有效的外國人居留證和一年多次出入境簽證;短期來華不能近期離境的,可以申請簽證延期。確因時間緊急或者其他原因未在國外辦妥入境簽證的,可以依據有關規定申辦口岸簽證。

    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在境外取得永久居留權的留學人員,在中關村科技園區高新技術企業期間取得的合法收入依法納稅後,可以全部購買外匯,並按照規定攜帶出境或者匯出境外。

    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在中關村科技園區工作的留學人員,可以按照本市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其連續工齡視同社會保險的繳費年限。留學人員出國前、在國外期間和回國後的工齡,按照國家規定可以連續計算的,應當連續計算。

    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留學人員受聘在中關村科技園區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不受聘用單位指標的限制。留學人員在國外取得專業執業資格,其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互認協議的,可以在本市辦理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

    中新社200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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