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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臺商投資 福建出臺24條政策促農業合作
中國網 | 時間:2006 年7 月5 日 | 文章來源:中新網

福州市閩侯縣青口鎮1000多畝的台灣水果種植場,引種台灣芒果、芭樂、蓮霧、火龍果等8個品種,這是場主臺商蔡先生(右)種植的3萬多株火龍果喜獲豐收(來源:香港大公報 鄭傑 攝)

中新網7月5日電 福建省新近出臺了24條重大優惠政策,以鼓勵和支援海峽兩岸(福建)農業合作試驗區建設,涉及稅收、土地、金融、通關、維權等方面,鼓勵臺商在閩投資農業,努力推進閩臺農業全面合作。

據香港大公報報道,根據福建方面的規劃,到2010年,海峽兩岸(福建)農業合作試驗區力爭新辦閩臺農業合作項目500個,合同利用台資6億美元,實際利用台資4億美元,福建希望在農業利用台資方面繼續保持在各省區市中的領先地位。

在稅收方面,台資農業生産性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從開始獲利年度起,前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在按照稅法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對從事農、林、牧業的,經審批還可以繼續減徵15%至30%的企業所得稅10年。

對台資企業減免稅期滿後,凡當年企業出口産品産值達到當年企業産品産值70%以上的,可以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先進技術企業,可以延長3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減半後稅率低於10%的,按10%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台資企業採用大陸農業原料生産加工出口的産品,除不得退稅的出口貨物外,可實行出口退(免)稅政策。

在土地方面,臺商投資農業開發項目,開發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四荒地可以有償取得。依法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年限與企業經營期限一致,最長可不超過法定土地使用權最高出讓年限。臺商投資涉及建設永久性的建築物及其他構築物,符合政策的,其土地使用權可以行政劃撥方式提供。在符合海洋功能區域範圍內進行填海造地投資農業項目的,可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證書。允許臺商租賃或轉包農業高科技園區、現代農業示範園區內已成片流轉的土地。

在金融方面,獲得名牌産品的台資農業企業在項目立項和資金補助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予以支援;允許農産品等對臺小額貿易以可兌換貨幣、人民幣等貨幣計價結算,允許對臺小額貿易企業進行貿易往來的台灣貿易機構在對臺小額貿易口岸所在地銀行開立和使用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人民幣臨時存款賬戶。

另外,臺商的貨物報關後,經審單和現場部門審核通過的,自貨物申報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應予以放行。對急於裝船結匯,已註冊過的企業,需簽發普惠制證書的,隨到隨簽,需口岸換證的,隨到隨換。各市、縣(區)均已在臺辦系統設立了臺商投訴受理機構,並對外公佈了24小時投訴受理電話,切實維護臺商在閩投資的合法權益。(史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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