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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霍海音勾結詐騙逾9億 香港富商李培國被判無期
中國網 | 時間:2006 年6 月15 日 | 文章來源:北京晚報

(京報網-北京晚報 圖)

記者今天獲悉,原香港富國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李培國,因犯詐騙罪和職務侵佔罪,已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今年5月19日判處無期徒刑。李培國犯案,和7年前轟動一時的原北京市商業銀行中關村支行行長霍海音挪用公款、非法發放貸款等30億元大案有關,李培國在該案中“火中取栗”,一毛不拔就把霍海音挪用銀行鉅款得來的一公司價值9.52億元的股權非法佔有。

海關阻留

香港富商成為階下囚

2004年3月24日,李培國在通過深圳市羅湖邊防檢查站時被阻留,隨後北京市公安局、市檢一分院的辦案人員前往該邊防檢查站,將李培國予以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予以逮捕。李培國此時被拘大有背景,2004年1月7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認為原北京市“十佳律師”張建中在霍海音一案中犯有幫助偽造證據罪,並判處張建中有期徒刑兩年。張建中這一罪名和李培國直接有關,因為張建中受霍海音的委託全權處理價值9.52億的股權,而張建中又把這種權力轉委託給李培國。

今年47歲的李培國不但是原香港富國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而且是大連奔德國際金融中心有限公司副董事長兼總經理。價值9.52億元的股權即為大連奔德70%的股權,該股權名義上原屬霍海音,實際所有人是北京市商業銀行。李培國正是憑藉張建中的轉委託,在霍海音一案中“火中取栗”,把該股權非法佔有。

欲壑難填

行長犯下30億大案

霍海音當行長時,于1993年對大連奔德的房地産項目産生了興趣,由於中關村支行無權異地放貸,霍海音轉而通過香港奔德集團有限公司在北京設立的辦事處和北京雙蘭德化工有限公司(奔德集團的關聯公司)放貸,並進而把7億多元的貸款投入大連奔德運作奔德大廈項目。

1996年底,奔德集團資金出現問題,項目運作困難。於是,經過洽商,奔德集團將其持有的大連奔德國際金融中心有限公司的股權70%和大連奔德新世界酒店有限公司的股權65%(統稱大連奔德)作價9.5億元,轉讓給香港銀富財務有限公司,而銀富公司成立於1991年1月,董事就是霍海音及其胞弟霍海波。股權轉讓後,霍海音成為大連奔德項目的董事長。銀行的錢,轉眼進了行長腰包。

1998年霍海音被捕,直到2002年12月20日,其犯下的大案才最終有了定論。北京市一中院認定霍海音先後侵吞公款7000萬元;挪用公款10.5674億元;違反金融法規,多次為他人出具金融票證,造成3000余萬元重大損失;在霍海音當行長的1991年11月到1997年12月期間,以為單位謀利為名,多次採取支付高額利息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的手段,非法拆借、發放貸款造成20多億人民幣的重大損失。1年後,霍海音被市高院終審判處死刑。

為減罪行

獄中籌劃轉讓股份

霍海音所犯案中,以大連奔德所涉及的金額最大,如果能把該項目處理好,挽回銀行的損失,可以為其減輕罪責。辦理霍海音一案的公安局預審員曾岩及律師張建中,都折在了處理大連奔德一事上。

霍海音説:“我跟曾岩説過要聘請張建中當我的律師。曾岩在預審中跟我説,我在非法放貸犯罪,大連奔德這個項目給銀行帶來的損失最大,銀行和辦案機關都希望把這錢追回來,也可以減輕我的罪責。曾岩説需要我給張建中簽一份全權委託書,我同意了。”

據法院審理後查明的事實,霍海音和曾岩、張建中等合謀,意欲通過採用偽造虛假授權委託書的手段,轉讓涉案的大連奔德,以期在名義上形成霍海音違法發放貸款所造成的重大損失已被挽回的事實,為霍海音減輕罪責。

張建中在接受詢問時説,當時曾岩説轉讓大連奔德是霍海音的意思,富國公司也想收購,但因霍海音被抓,手續不好辦。於是,曾岩提出可以讓霍海音在看守所裏面給張建中寫一份關於大連奔德轉讓的委託書。1998年10月中旬,曾岩拿來兩份霍海音給他的授權委託書,內容是大連奔德董事長霍海音,委託北京共和律師事務所張建中律師,全權處理大連奔德項目,日期是倒簽的1998年3月18日,霍海音被抓以前的日期。1998年12月10日,張建中給了李培國一份轉委託書,內容是將霍海音給他的關於處理大連奔德的授權委託轉委託給李培國。李培國承諾只是和北京市商業銀行談判時使用,不做其他用途。

火中取栗

香港富商玩起“空手道”

李培國聽説霍海音一事後,説富國公司有實力收購大連奔德,於是,李培國、曾岩、張建中等人在京廣中心的咖啡廳見面,詳談收購細節。

1998年12月10日,李培國來到張建中的辦公室,張建中簽了份轉委託書給了李培國。

拿到全權處理大連奔德的轉委託書後,富國公司與銀富公司于1999年2月12日在香港簽署了關於大連奔德股權的《轉讓協議書》。由於該股權的實際擁有人是北京市商業銀行,因此《轉讓協議書》特別規定了“承讓方在與北京市商業銀行簽署償付債務合同後,轉讓方應無條件協助承讓方在大連辦理完成國內之一切有關轉讓報批手續”。

明知富國公司沒有與北京市商業銀行簽署償付債務合同,但他仍于1999年3月8日向大連市外經貿委遞交了轉讓申請書,在其遞交的《轉讓協議書》複印件中,特別規定的條款被刪除,從而掩蓋了該轉讓未徵得北京市商業銀行同意這一事實,騙取了大連市外經貿委同意“大連奔德”項目再次轉讓的批復。李培國依據批復,在工商局等部門變更了“大連奔德”項目的股權。這樣,富國公司在沒有實際出資的情況下,非法佔有了大連奔德國際金融中心有限公司70%的股權。

強行接管

9億鉅款引發各方紛爭

1999年3月,李培國在拿到大連市外經貿委的批復後,立即要求大連奔德總經理王元群進行交接。王元群表示,他不是奔德公司的所有人,協助交接必須有合法的法律文件及相關手續。1999年3月23日,王元群給銀富公司總經理霍海波打電話説了此事,第二天,霍海波給大連市外經貿委發函,對銀富公司與富國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一事作了説明。

但是,李培國等人加快了接管大連奔德項目的步伐。1999年3月25日,李培國等人強行接管大連奔德,讓公司工作人員必須交接工作。此後幾天,王元群向霍海波和北京市商業銀行報告了“3•25”事件,表示自己無力控制局面。隨後,北京市商業銀行就大連奔德問題給市政府寫了緊急報告。

作繭自縛

詐騙9億獲刑無期

市一中院審理後查明,1999年3月,李培國作為富國公司的授權代表,在沒有與原北京市商業銀行達成轉讓大連奔德國際金融中心有限公司70%股權意向的情況下,使用虛假的轉讓協議書以及非法的授權委託書、轉委託書,代表大連國際金融中心有限公司,向大連市外經貿委提交了虛假的股權轉讓申請等相關材料,騙取了大連市外經貿委批准股權轉讓的批復文件。隨後李培國以富國公司的名義,將原北京市商業銀行在大連奔德國際金融中心有限公司的70%股權(價值人民幣9.52億元)非法佔有。

一中院以詐騙罪判處李培國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以職務侵佔罪判處李培國有期徒刑12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記者楊昌平 王立波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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