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黑錢”證據確鑿 為何仍然無動於衷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34條中規定:“體育競賽實行公平競爭的原則。體育競賽的組織者和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應當遵守體育道德,不得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第51條則明確規定了對競技體育舞弊行為的法律責任:“在競技體育活動中,有賄賂、詐騙、組織賭博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雖然現在足球裁判收受俱樂部賄賂之風愈演愈烈,司法機關為什麼始終沒有介入?既然某些足球俱樂部已經掌握了裁判員收“黑錢”的確鑿證據,檢察機關為什麼仍然無動於衷?帶著這些問題,記者採訪了著名刑法學家、北京大學法學院陳興良教授。

    陳教授第一句話就是:“雖然這樣的‘足球黑幕’屢禁不止,但非常遺憾,根據我國現行的《刑法》規定,足球裁判的受賄罪名不能成立。”陳興良進一步指出,在我國的犯罪構成理論中,只有兩類人可以構成受賄罪的犯罪主體。一種是《刑法》第385條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另一種是涉及商業賄賂行為的公司、企業工作人員。而足球裁判從事的裁判活動只是業餘工作,他們甚至和中國足協都沒有直接的隸屬關係,顯然不屬於上述兩種犯罪主體的範疇。所以,裁判收“黑錢”的行為不是犯罪行為,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這的確是我國刑事立法的一個漏洞,但在《刑法》作出修改以前,‘罪行法定原則’要求法院不能以任何罪名判決裁判員。”陳興良從另一個方面強調説,“針對裁判收取賄賂的行為,恐怕只能依賴於體育協會內部的懲罰規則了。”

    記者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49條中找到了陳教授觀點的印證,該條規定:“在競技體育中從事弄虛作假等違反紀律和體育規則的行為,由體育社會團體按照章程規定給予處罰;對國家工作人員中的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看來,中國足協將採取何種態度和方式適用自己制訂的懲罰機制,已經成為這一事件進一步發展的關鍵所在。

    

     中國青年報 200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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