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縱比賽?放逐荒島!馬來西亞嚴打假球

    馬來西亞自推行足球職業化以來,一些賭博集團以重金賄賂球員,操縱比賽結果,從中牟取暴利,歪風愈刮愈烈。一場比賽的賄賂金額高達幾十萬美元,主力球員踢一場假球便可輕取數萬美元的“好處費”。1994年,兼任亞洲足聯主席的馬來西亞足協執行主席夏赫王子領導馬來西亞足協、刑事調查部、警察部門、反貪部門,掀起了蔚為壯觀的“打假反黑行動”。

    在半年多的時間裏,有近百名涉嫌受賄打假球的球員、官員和教練等被逮捕,僅球員就有85人。在3名球員承認參與假球後,其他被捕球員紛紛“悔過服罪”,最後有47名涉嫌球員坦白。

    馬來西亞當局在處理這次醜聞事件中恩威並施,該讓步的時候有理有節,讓犯錯的球員有改過自新的機會;該嚴厲的時候毫不含糊,措施一條比一條嚴厲。知情不報、明知故犯的球員可能會被終生禁賽,而舉報者卻可以拿到多至8萬美元的獎賞。

    警方要求球員以後在簽署轉會合同時必須公開自己的財産,這樣可以使那些來路不明的錢財沒有藏匿之處。第二,引進比賽許可證制度。那些踢假球、吸毒和違反其他法規的球員,飯碗由此被砸,並可能受到禁賽處罰。再次,馬來西亞警方動用了“限制居住法案”。按照這項法律,對於那些涉嫌作弊但一時又難以找到確鑿證據的人,警方有許可權制他們的行動,每天必須向附近的警方派出機構報告自己的行蹤。

    警方最嚴厲的一手是放逐,這是“限制居住法案”中最嚴厲的一種處罰。把犯錯的人安置到人跡罕至的海島和荒原上勞耕思過,無疑是一種具有威懾力的處罰手段。

    

    《解放日報》 2002年1月25日









版權所有 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 電子郵件: webmaster @ china.org.cn 電話: 86-10-6832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