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規定,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律師法》規定的學歷、專業條件; (五)品行良好。 此外,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以及依照《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曾被處以2年內或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處理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考試。 新華網 2001年11月1日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律師法》規定的學歷、專業條件;
(五)品行良好。
此外,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以及依照《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曾被處以2年內或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處理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考試。
新華網 200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