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考司法考試的條件

    辦法規定,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律師法》規定的學歷、專業條件;

    (五)品行良好。

    此外,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以及依照《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曾被處以2年內或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處理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考試。

    新華網 200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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