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合同規定帶來十大“利好”消息

    從2月1日起,新出臺的《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開始正式實施,這是關係著每一位從業人員的一件大事。據悉,這個新規定中擴大了職工的權利,那麼它到底給廣大勞動者帶來哪些實際的好處呢?記者近日就此問題採訪了祥琦勞動資訊諮詢公司總經理左祥琦先生和北京市總工會

    法律部宋東律師,他們指出,該規定出臺為勞動者帶來了十大“利好”消息。

    ■第一大“利好”消息:求職者有了知情權

    左祥琦指出,過去求職者在招聘會上想向企業了解有關企業經營什麼、自己的工作內容是什麼、工作時間以及報酬等情況時,常常被愛搭不理甚至遭白眼兒,勞動者也拿企業沒脾氣,誰讓自己是弱者呢。而新的規定中明確:勞動者有權了解用人單位的有

    關情況,這樣求職者就可以理直氣壯地向用人單位進行詢問了。同時,規定中還明確了求職者可以了解的內容範圍,包括崗位用人要求、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社會保險等情況。

    ■第二大“利好”消息:五類人可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新規定的第十五條明確提出,全國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或者“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復員、轉業退伍軍人初次分配工作的,建設徵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分配工作的,尚未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時、勞動者連續工齡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10年以內的五類人員可以與企業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第三大“利好”消息:不簽訂勞動合同企業就別想解除勞動關係

    左祥琦説,現在有一些企業用工非常隨意,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職工權益受到侵害時想告但又苦於缺乏憑證,對此,新規定要求:用人單位如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就不得解除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就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勞動合同期限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於一年,也就是説勞動者至少有一年的相對保障期。此外,規定中還對逾期不改正的單位按照未簽訂合同的人數處以每人500元罰款的處罰。

    ■第四大“利好”消息:對違約金進行了封頂

    有的企業為了限制本單位人員的流動,常常與職工簽訂數額很大的違約金協約,使勞動者的擇業權受到侵害。而新規定中指出,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最多不得超過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而且如果勞動者是與單位協商解除勞

    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不向單位交違約金。

    ■第五大“利好”消息:企業不能隨意再拿試用期説事

    新勞動合同中對試用期內勞動者權利問題做了較詳細的規定,包括對試用期期限的界定: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此外對於企業不遵守這個要求的情況,規定中明確勞動者可以要求變更相應的勞動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單位對超過的期限,按照非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最後對於企業只與員工簽訂試用期合同而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規定要求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對應期限簽合同,這也為司法操作提供了依據。

    ■第六大“利好”消息:擴大了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群體

    在勞動法中明確有三類人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即工傷達到傷殘等級的人,在三期之內的女職工和規定的醫療期未滿的人。在新規定中,又增加了應徵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人,復員、轉業退伍軍人退伍後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人,建設徵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人,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人和實行集體合同制度的企業、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自擔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內的人。

    ■第七大“利好“消息:不提前通知終止合同要賠償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終止合同時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但很多用人單位都沒有做到這一點。新規定明確:未提前30天通知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

    ■第八大“利好“消息:收抵押金要被處罰

    向勞動者收取抵押金的現象一直屢禁不止,隨著新規定的出臺,這種違法現象將遇到剋星。新規定明確對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證金、訂金及其他費用的企業,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大“利好“消息:單位不給交保險勞動者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新規定中還明確指出: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勞動者相應的勞動報酬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大“利好“消息:企業想鑽事實勞動關係空子不行了

    有些企業在員工合同到期後仍使用該員工,但不與之續簽勞動合同,造成事實勞動關係,其用意是沒了合同,企業可以隨時讓人走。針對這種情況,新規定要求:如出現這種情況被視為續延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當事人就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其續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於1年。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勞動者要求續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北京青年報》2002年1月21日


新勞動合同提醒勞動者八大注意
《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即將頒布 試用期最長半年







版權所有 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 電子郵件: webmaster @ china.org.cn 電話: 86-10-6832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