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禁止兒童色情物品

    香港特區政府將於本月內向立法會提交《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旨在就有關兒童色情物品、兒童色情表演和涉及兒童的性旅遊活動訂定各種罪行條文。

    特區政府發言人8日表示,這一條例草案已獲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此條例草案把先前在1999年7月提交立法會的《兒童色情物品防止條例草案》及《1999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合二為一,因為兩條條例草案的共同目標都是保護兒童。

    發言人説,特區政府制訂法例禁止兒童色情物品和涉及兒童的性旅遊活動,是執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積極步驟。

    《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草案》建議把生産、製作、發佈、進口、出口、分發、宣傳和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列為罪行。

    根據建議的法例,“兒童色情物品”是指:對未滿16歲或看似未滿16歲的兒童作色情描劃的照片、影片、電腦産生的影像或其他視像描劃,不論它是以電子或任何其他方式製作或産生,亦不論它是否對真人而作的描劃或是否經過修改。

    草案中包括一項法定的免責辯護,即假如所指稱的兒童色情物品具有藝術價值,或是真正作教育、科學或醫學的目的,或有關行為在其他方面有利公益,則被告人可以此作為有關罪行的免責辯護。

    《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草案》將於1月11日刊登憲報,並於1月23日提交特區立法會。

     新華社 2002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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