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港開辦中醫業務須報批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副局長李振吉今天在此間宣佈,內地有關單位或個人到香港開辦中醫業務,必須經所在地省級中醫藥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進行立項審批,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香港與任何機構、個人合作或獨立開辦中醫醫院、診所,也不得以任何名義在香港從事行醫、義診等中醫醫療活動。

    1999年,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了《中醫藥條例》,為中醫藥在香港的快速發展奠定了基礎。但由於許多機構特別是內地一些中醫藥單位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了解、認識不深刻,缺乏與香港開展合作的經驗,兩地開展中醫藥合作特別是中醫醫療合作方面出現了無序乃至混亂的現象。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與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日前聯合下發了《關於加強內地與香港中醫醫療合作管理的通知》,對內地赴港從事中醫業務的申報程式、審批單位做出嚴格規定。《通知》還明確指出:內地有關單位或個人與香港方面進行中醫藥合作的對象限定為香港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的附屬醫院、教學醫院及其他經合法註冊的醫療機構;合作項目限定為中醫臨床教學、科研以及與之相關的中醫醫療活動。

    《人民日報》 200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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