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發明專利權期限延長

    國家智慧財産權局公告第八十號

    為了履行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産權協議(TRIPS)第70條的規定,現就一部分發明專利權的期限延長事宜作如下規定:

    一、1992年12月31日前(含當日,下同)向原中國專利局提出申請、到2001年12月11日仍然有效的發明專利權,其專利權期限延長為自申請日起20年。

    二、上述發明專利權延長期限的,專利權人應當按照現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五條的規定繳納年費。

    1986年12月11日至1987年1月11日期間向原中國專利局提出申請、到2001年12月11日仍然有效的發明專利權延長期限的,專利權人應當在2002年1月11日前繳納第16年度的年費。

    繳納年費的金額根據國家智慧財産權局公告第七十五號的規定確定。

    三、國家智慧財産權局對上述發明專利權的期限延長予以公告,但不更新專利證書,原專利證書繼續有效。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新華社 2001年12月14日

    

    


天津出臺專利申請資助辦法
專利工作評價標準出臺
中國公佈專利法實施細則
新《專利法》將於7月1日實施 實質性修改達35條







版權所有 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 電子郵件: webmaster @ china.org.cn 電話: 86-10-68996210/6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