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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操作流程公佈
中國網 | 時間:2005 年05 月09 日 | 文章來源:上海證券報

公眾投資者享有充分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決策權

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業務操作流程明確。5月8日,滬、深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公佈了《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業務操作指引》,充分體現了監管機構在股權分置改革試點過程中,對公眾投資者知情權、參與權和決策權的保護。

試點過程兩次停牌

根據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在進行股權分置改革試點的過程中,應兩次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停牌。停牌的對象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

具體時點為:在獲悉公司被確定為進行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單位的第一時間,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公告,同時申請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簡稱股票)停牌。

試點上市公司董事會在作出有關股權分置改革方案決議後的兩個工作日內刊登公告,並申請公司股票于公告次日復牌。

自臨時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的次日起至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前,試點上市公司應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公司股票停牌。

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獲得臨時股東大會通過的,公司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公告股東大會決議和股權分置改革實施方案,同時申請公司股票復牌。股權分置改革方案未獲臨時股東大會通過的,公司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公告股東大會決議,並申請公司股票復牌。

網路投票不少於五個交易日

指引要求,試點上市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必須為流通股股東提供不少於五個交易日(含股東大會當日)的網路投票時間,並提供交易系統等網路形式的投票平臺。

試點上市公司還應通過臨時股東大會通知公佈,流通股股東具有的權利及主張權利的時間、條件和方式;獨立董事徵集投票權的實現方式;流通股股東參加投票表決的重要性等內容。在臨時股東大會召開前,公司應當至少發佈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催告通知。

上市公司做出股權分置改革方案決議後,獨立董事應當就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對公司治理的影響、對流通股股東利益保護的情況及其他重要事項發表意見。

對流通股東權益影響作評價

此外,指引要求保薦機構出具的保薦意見書中要包括,實施改革方案對公司流通股股東權益影響的評價。保薦機構的保薦意見書還應披露,試點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有無權屬爭議、質押、凍結情況等內容。

而股權分置改革説明書則應當包括公司設立以來股本結構的形成及歷次變動情況;非流通股股東的持股比例及相互之間的關聯關係;非流通股東的承諾事項等內容。

非流通股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東的實際控制人以及保薦機構,在公司董事會公告改革試點的前一日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況以及前六個月內買賣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況也必須在股權分置改革説明書中予以披露。

方案實施當日不除權不設漲跌停

指引明確,在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的股權登記日後的第一個交易日,證券交易所不計算公司股票的除權參考價、不設漲跌幅度限制、不納入當日指數計算。第二個交易日開始,以前一交易日為基期納入指數計算。

試點上市公司應當在股份變更登記完成後兩個工作日內刊登股權分置改革後股份結構變動報告書和有關股份上市流通時間表。(記者 周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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