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交易可獲獨立席位

 中國保監會近日會同中國證監會下發《關於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保險資金直接投資股票市場涉及的證券賬戶、交易席位、資金結算、投資比例等問題。

與去年10月所頒布《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配套制定的這個《通知》中規定,保險機構投資者應當由保險資金投資託管人為其申請代理開立證券賬戶,賬戶名稱以經中國保監會確認的為準。

《通知》明確規定,保險機構投資者應當通過獨立席位進行股票交易。獨立席位即保險資金股票投資的專用席位,保險資産管理公司可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辦理專用席位。保險機構投資者也可向證券經營機構租用專用席位;向保險機構投資者出租專用席位的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供符合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等,保監會從資産規模、公司治理、內部控制、誠信狀況等方面對其進行評估並出具審核意見書。證券交易所應當依據中國保監會出具的席位確認函辦理相關手續;證券交易所、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協助保險機構投資者採取相關措施,確保專用席位一切交易委託和成交回報數據的資訊安全。證券經營機構進入風險處置的,保險機構投資者在該機構專用席位的全部業務,可整體轉託管到新的專用席位,不因證券經營機構的關閉、清算受到影響。

保險機構投資者及其投資託管人應當按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下發的《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登記結算業務指南》,開展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涉及的賬戶管理、證券登記、託管、結算等業務。

《通知》還規定,保險機構投資者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應當遵循股票發行的有關規定。保險機構投資者證券賬戶申購新股,不設申購上限。同時,保險機構投資者的所有傳統保險産品和分紅保險産品,申報的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機構投資者上年末總資産的10%,申報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發行股票公司本次股票發售的總量。保險機構投資者的單個投資連結保險産品和萬能保險産品,申報的金額分別不得超過該産品賬戶資産的總額,申報的股票數量分別不得超過發行股票公司本次股票發售的總量。另外,保險機構投資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申購股票後,持有1家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比例。

外國保險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公司,視同境內保險機構法人管理,可按本通知規定辦理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等有關手續。《通知》已自發佈之日起開始施行。(記者毛曉梅、張旭東)

新華網 2005年02月16日


保險機構連續兩個月縮減基金投資
保監會證監會:允許保險機構直接投資股市
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版權所有 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 電子郵件: webmaster @ china.org.cn 電話: 86-10-6832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