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包裝不得出現不適當文字、標識

    國家級新藥”、“中藥保護品種”、“名貴藥材”等各種不適當宣傳藥品的文字和標識,今後將不得出現在藥品的包裝和標簽上。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近日發佈了《藥品包裝、標簽規範細則(暫行)》。這份暫行規範細則對藥品的包裝和標簽提出許多新的規定。

    根據這份暫行規範細則,藥品包裝、標簽上印刷的內容對産品的表述要準確無誤,除表述安全、合理用藥的用詞外,不得印有各種不適當宣傳産品的文字和標識,如“國家級新藥”、“中藥保護品種”、“GMP認證”、“進口原料分裝”、“監製”、“榮譽出品”、“獲獎産品”、“保險公司品質保險”、“公費報銷”、“現代科技”、“名貴藥材”等。

    同一企業、同一藥品的相同規格品種(指藥品規格和包裝規格兩種),其包裝、標簽的格式及顏色必須一致,不得使用不同的商標。同一企業的相同品種如有不同規格,其最小銷售單元的包裝、標簽應有明顯區別或在規格項內有明顯標注。

    經批准異地生産的藥品,其包裝、標簽還應標明集團名稱、生産企業、生産地點;經批准委託加工的藥品,其包裝、標簽還應標明委託雙方企業名稱、加工地點。

    凡在我國境內銷售和使用的藥品,包裝、標簽所用文字必須以中文為主並使用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公佈的現行規範文字。民族藥可增加其民族文字。企業根據需要,在其藥品包裝上可使用條碼和外文對照;獲我國專利的産品,亦可標注專利標記和專利號,並標明專利許可的種類。

    進口藥品的包裝、標簽除按這份細則規定執行外,還應標明“進口藥品註冊證號”或“醫藥産品註冊證號”、生産企業名稱等;進口分包裝藥品的包裝、標簽應標明原生産國或地區企業名稱、生産日期、批號、有效期及國內分包裝企業名稱等內容。

    新華社 200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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