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高院:共同生活三月以上算同居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日前正式出臺了《關於審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就處理結婚、離婚、財産分割、子女撫養、探望等問題作了細化規定。

    據南方都市報報道,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認定離婚案件當事人一方有過錯的客觀依據之一,但《婚姻法》沒有規定認定標準。《指導意見》明確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共同生活,關係相對穩定,且共同生活的時間達到3個月以上。

    《婚姻法》明確還規定,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這一點在實踐中較難操作。為解決這一問題,《指導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對探望權作出判決,要根據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和學習生活的原則,明確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地點、次數、交接辦法等;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有關探望權的判決或調解,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可責令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履行協助義務,並可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或者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裁定由要求探望的一方直接撫養子女一段時間,或者由要求探望的一方起訴請求變更撫養。

    《指導意見》還規定,探望子女的一方如果有嚴重精神病或烈性傳染病、虐待子女、道德品行特別惡劣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因素,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其探望權。

    省高院出臺的《指導意見》規定,對拒不履行探望權的一方,法院可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中新社 200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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