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標準價租住的私房可以買下

    近日,為了解決由於“文革”時期等歷史原因造成的私房落實産權問題以及標準租私房使用人的問題,北京市政府專門出臺了解決標準租私房承租人的安置方式,以及標準租私房承租人騰退私房後可優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同時對於購買住房的,可免征契稅及免交房屋買賣手續費;另外,對於承租人按照房屋殘值購買現承租住房的,産權人可免繳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據了解,目前,我市尚有標準租私房約3.9萬間,建築面積約有56.61萬平方米,承租戶約有1.9萬戶,其中約有96%分佈在東城、西城、崇文和宣武四個城區,其租金按照政府規定的每月3.17元/平方米標準執行。

    由於租金水準過低,使得房屋産權人無力修房等,造成房屋破損嚴重,嚴重危及了承租人住用安全;另一方面,由於租金標準受政府限制(由政府定價),租賃關係的無限期,並且隨著新的拆遷管理辦法的出臺,補償安置側重所有權人,同時兼顧使用人,因此,妥善解決標準租私房問題已迫在眉睫。

    我市自1978年開始落實私房政策,並於1984年開始陸續發還産權,但是,由於歷史原因及居民住房普遍緊張的客觀現實,許多私房住戶不能及時騰退,此外也有許多私房原來就存在租賃關係,因此就出現了帶戶發還産權的情形。當時主要出於對承租人利益的保護,政府對帶戶發還産權的私房的租賃關係及租金標準進行了干預和限制,形成了私房標準租制度。

    隨著住房貨幣化的深入,商品住房市場的出現,標準租私房産權人的權利意識開始增強,致使政府不得不考慮解決其承租人的住房問題。在這次新的規定中,主要結合政府資助、單位補貼和個人三方共同承擔的方式。

    1. 對於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在別處另有住房的,應當無條件搬出;但是,對於住房未達標的,應由其産權單位按照貨幣化政策發放住房補貼。

    2. 鼓勵承租人與産權人協商,由承租人購買現住房産權,政府給予政策支援;即如果産權人同意承租人購買現住房的,可按照房改政策免征契稅以及免交房屋買賣手續費。

    3. 對於承租人及其配偶在別處沒有住房,其所在單位如果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其單位應當按照房改政策發放住房補貼或安置住房,並負責將承租人搬出。

    對於承租人及其配偶所在單位落實住房補貼或安置住房有困難的,其上級主管部門應負責解決。

    但是,如果承租人及其配偶沒有單位的,可由其共居人所在單位發放住房補貼或安置住房。

    如果承租人及其配偶已離退休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

    如果承租人及其配偶、共居每人平均無單位的,應由其所在地區的區、縣政府負責解決。

    4. 單位租用標準租私房安排個人住用,由單位支付租金的,應當放開租金,由單位與産權人雙方議定租金、租賃期限和其他有關事項,重新修訂房屋租賃合同;如果産權人不同意繼續租用的,單位應無條件將承租人搬出。

    5. 單位租用標準租私房安排個人住用,由個人支付租金的,由單位按照房改政策優先為其發放住房補貼或安置住房,負責將承租人搬出。單位不能按照上述辦法解決的,承租人又暫不搬出,産權人可按規定提高租金並修改租賃合同,承租單位應當發放提租補貼。2002年3月起,月租金可提高至每使用平方米10元;2002年3月起,月租金可提高至每使用平方米20元;2003年12月起放開租金。

    6. 如果承租人家庭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條件的,承租人可按照《北京市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試行辦法》申請廉租住房。

    7. 對於已確定結合房改實施危舊房改造的地區,在實施危舊房改造時一併解決。

    另外,對於承租人與産權人原訂有房屋租賃合同,但承租人已故,那麼其共居人未與産權人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應由共居人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作為承租人。

    標準租私房是指“文革”初期由本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接管,“文革”後落實私房政策帶戶返還産權,並執行本市規定租金標準的城鎮私有出租房屋。

    標準租私房承租人是指與標準租私房産權人訂有私房租賃契約;或者沒有訂立私房租賃契約,但長期居住標準租私房,並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單位或個人。

     《北京青年報》 200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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