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擬訂五項獨立審計準則 明年7月起實施

    財政部日前擬訂了函證、存貨監盤兩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以及會計報表審閱、內部控制審核、對財務資訊執行商定程式三個獨立審計實務公告,計劃在廣泛徵求意見後於2002年7月1日起實施。

    該準則所稱的函證,是指註冊會計師為了印證影響會計報表認定的賬戶餘額或其他資訊,以被審計單位的名義向第三方發出詢證函,獲取和評價審計證據的過程。函證範圍除存款、借款、應收賬款外,通常還涉及有價證券及委託貸款,其他應收款,預付款項,由其他單位代為保管、加工或銷售的存貨,應付款項,預收款項,保證、抵押或質押,或有事項,重大或異常的交易等內容。在實施函證時,註冊會計師應當對被詢證者的選擇、詢證函的設計、發出以及收回保持控制。

    會計報表審閱,是指註冊會計師接受委託,主要通過實施查詢和分析性程式,説明是否發現會計報表編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有違反企業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規定的情況。如發現有違反規定的重要事項,應當説明這些事項對會計報表的影響,並形成保留的或否定的結論;如審閱範圍受到局部限制,註冊會計師應予以説明,並形成保留的結論;如果審閱範圍受到嚴重限制,應指明對會計報表不提供任何程度的保證。

    內部控制審核,是指註冊會計師專門接受委託,對被審核單位特定日期與會計報表相關的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審核,併發表審核意見。如認為被審核單位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而管理當局未在其書面聲明及認定中説明內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及其對實現控制目標的影響,或雖已説明重大缺陷,卻認定其內部控制依然有效,註冊會計師應當發表否定意見;如審核範圍受到限制,應視其重要程度,發表保留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如認為期後事項嚴重影響內部控制的有效性,應視其重要程度,發表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如果不能確定其影響,則應發表拒絕表示意見。(段春華)

    《證券時報》 2001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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