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嚴重枉法裁判 法院院長需引咎辭職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及專門人民法院發生嚴重枉法裁判案件,致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産遭受重大損失或造成惡劣影響的,在其直接管轄範圍內的法院院長、副院長應當引咎辭職。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出臺的《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及專門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引咎辭職規定(試行)》作出的規定。除上述規定外,在其直接管轄範圍內的法院發生其他重大違紀違法案件隱瞞不報或拒不查處,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或者在裝備、行政管理工作中疏于監管,發生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或者不宜繼續擔任院長副院長職務的其他情形,院長、副院長也應當引咎辭職。

    這一試行規定共11條,包括適用對象、適用條件、引咎辭職程式、責令辭職等內容。按照規定,院長、副院長引咎辭職,應向有幹部管理許可權的黨委和上級人民法院提交辭職申請書,經黨委商上級人民法院同意後,依照法定程式辦理。符合引咎辭職規定情形,而本人不提出辭職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黨委商上級人民法院同意後建議人大或人大常委會依照法定程式罷免、撤換和免除其職務。

    規定還明確了引咎辭職與有關處分的關係。一是已決定撤職或已構成撤職以上處分的院長、副院長不使用本規定。二是需要給予撤職以下(不含撤職)黨紀政紀處分的,既要辦理辭職手續,同時還應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劉家琛在今天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表示,目前仍有少數法院的領導幹部存在著工作責任心不強、工作漂浮、講形式、走過場,只圖虛名、不求實效,脫離群眾、脫離實際的現象,甚至出現了嚴重問題,引發群眾不滿。為扭轉這種狀況,對不構成撤職、降職處分但不宜繼續擔任原有職務的領導幹部進行職務調整是必要的。此舉將進一步完善法院領導幹部管理制度,有助於法院領導幹部加強和改進作風。同時他還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認真執行這一新制度,並加強監督力度。

    新華社 2001-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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