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計委發佈《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規定》

    國家計委近日發佈《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規定》,明確了價格舉報的範圍、形式、工作原則、受理機關、分工管轄,以及工作程式等。

    價格舉報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採用書信、電話、電子郵件、來訪等形式,就價格違法行為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的檢舉、投訴。《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規定》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辦理價格舉報的工作程式及時限等作了規定。根據該《規定》,舉報人對辦理結果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規定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外,可以自收到辦理結果之日起30日內向辦理價格舉報件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復查申請。該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並答覆舉報人。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直接受理的價格舉報件,應當在30日內辦理完畢。情況複雜的,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0日,並視情況將辦理結果告知舉報人;對上級機關交辦的價格舉報件,應當自收到之日起60日內辦理完畢,並將辦理結果報告上級機關,視情況將辦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社會影響大的價格舉報案件,可以通過新聞媒體予以公佈。《規定》明確:對國家行政機關亂收費行為的舉報,參照本規定辦理。

    據統計,2001年1月至9月,全國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共受理價格舉報174297件;查處價格違法案件40724件;退還用戶(消費者)21986.83萬元;沒收違法所得6877.86萬元;罰款1407.58萬元。

    《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規定》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華社 20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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