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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管理若干規定(試行)》發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管理, 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居民住用安全,明確購房人、房地産開發企業、物業管理單位、裝飾裝修企業的權利和義務,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活動(以下簡稱家居裝修)及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依據各自職責,對全市家居裝修相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各區、縣建委、規劃局、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區域內的家居裝修進行管理。

    第四條 家居裝修設計、施工、驗收應嚴格執行《北京市住宅工程裝修部位設計要求和施工(驗收)條件》(附後)和《關於印發〈北京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承發包及施工管理暫行規定(試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家居裝修

    第五條 房地産開發企業開發商品住宅時,下列項目應一體設計、施工、安裝到位,不允許甩項驗收,家居裝修時,嚴禁拆改:

    (一)作為家居裝修部位的設施、設備;

    (二)門廳、走道、樓梯間、電梯間等公共部位的裝修;

    (三)外墻(含外墻保溫)、外窗、屋面工程、室內防水、外立面裝修等公用設施;

    (四)電氣、通信、消防等公用設備、設施。

    第六條 提倡房地産開發企業開發商品住宅時,將家居裝修連同住宅主體結構一體設計、施工到位後銷售。

    房地産開發企業也可以在預售中,向購房人提供裝修功能表及樣板間展示服務,按購房人意願進行家居裝修設計,連同住宅主體結構一體施工到位後交用。

    第七條 購房人買房後進行家居裝修的,提倡房地産開發企業或物業管理單位向購房人推介裝飾裝修企業。購房人與被推介的裝飾裝修企業簽訂合同進行裝修的,房地産開發企業或物業管理單位與裝飾裝修企業承擔品質保修連帶責任。

    第八條 購房人未選用房地産開發企業或物業管理單位推介的裝飾裝修企業,自行組織裝修的,應在裝修前與物業管理單位簽訂裝修管理協議,並交納一定數額的裝修保證金。

    家居裝修完工後,購房人沒有違反裝修管理協議約定行為的,物業管理單位應將裝修保證金退還購房人;購房人有違反協議約定行為的,物業管理單位應按協議約定扣除其保證金,同時要求其限期整改,造成公共利益損失的,購房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章 現場管理

    第九條 購房人應于家居裝修三日前,以適當方式將家居裝修的時間、地點、裝飾裝修企業等情況告知相鄰住戶。

    第十條 家居裝修施工時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避免施工過程中産生的噪聲對相鄰居民正常住用所造成的影響。每日12時至14時,18時至次日8時,不得從事敲、鑿、刨、鑽等産生噪聲的裝修活動。

    第十一條 家居裝修易産生噪聲和污染的材料加工不得在住宅樓內進行。房地産開發企業或物業管理單位應為家居裝修材料加工提供必要場所並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家居裝修所形成的各種廢棄物,應當按照房地産開發企業或物業管理單位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時間進行堆放和清運。嚴禁從樓上向地面或者垃圾道、下水道拋棄廢棄物。

    第十三條 家居裝修使用材料,涉及安全、品質、環保、節能的,應執行國家和本市關於建築材料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因家居裝修造成相鄰房屋及公用部位管道堵塞、滲漏水、停電、物品損壞以及其他損失,由購房人負責修復和賠償;屬房地産開發企業或裝飾裝修企業責任的,購房人可向其追償。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購房人、房地産開發企業、物業管理單位、裝飾裝修企業,由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以及自建、聯建和合作建設的住宅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1日及以前已批准立項的商品住宅項目,不適用本規定。市規劃委、市建委《關於頒布執行〈北京市住宅工程裝修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首規辦秘字[1998]278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規劃委員會文件

    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青年報》 200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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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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