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改《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25號

《關於修改<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已經2004年 10月15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19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主 席 尚福林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關於修改《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一、刪去第七條第三項。

二、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公開發行債券的擔保金額應不少於債券本息的總額。定向發行債券的擔保金額原則上不少於債券本息的百分之五十,擔保金額不足百分之五十或者未提供擔保定向發行債券的,應當在發行和轉讓時向投資者作特別風險提示,並由投資者簽字。"

三、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債券的期限最短為一年。"

四、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修改為"實際發行債券的面值不少於5千萬元"。

本決定自2004年10月18日起施行。

《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佈。

中國證券報 2004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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