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結算資金公告的解釋

一些被處置的金融機構網點17日公佈了收購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公告。有關部門就這一公告的有關內容作了進一步的解釋。

收購範圍有哪些

公告涉及的債權範圍包括:

(一)個人債權。也就是居民以個人名義在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中開立賬戶或進行金融産品交易,並有真實資金投入所形成的對金融機構的債權。主要有:

1.個人儲蓄存款;

2.居民個人持有的金融機構發行的各類債權憑證;

3.居民個人委託金融機構運營的財産,即委託理財(含三方監管委託理財、委託租賃等形式)、信託(含集合信託),權屬不清晰或被挪用的委託財産(含信託,下同),委託財産形成對金融機構的個人債權;權屬清晰,未被受託金融機構挪用的委託財産,不作為清算財産,不納入收購範圍。

4.居民個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機構相關賬戶上的被金融機構挪用的有價證券(含國債、股票、其他債券),有價證券形成對金融機構的個人債權。

(二)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包括個人和機構)。

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指經紀業務的客戶為保證足額交收而在證券公司存入的資金,出售有價證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項(減去經紀佣金和其他正當費用),持有證券所獲得的股息、現金股利、債券利息,上述資金獲得的利息。

哪些債權實行全額收購

對個人儲蓄存款的合法本息和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實行全額收購。

《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破産清算時,在支付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後,應當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但金融機構清算資産不足以全額償付個人儲蓄存款的部分如何補償沒有明確規定。國外一般靠存款保險給投資人一定限額的補償,超限額部分參加資産清償。目前我國在沒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情況下,為了在處置金融機構時保持社會穩定、保護投資者利益,對個人儲蓄存款的合法本息予以全額收購。

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是經紀業務項下的交易結算資金,該資金是客戶的合法財産,客戶承擔自主買賣及市場因素造成的風險,對於證券公司挪用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造成的損失,是經營者法制觀念淡薄造成的,理應由證券公司用其資産賠償。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保持證券市場運作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在證券投資者保護制度建立之前,對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進行全額收購。同時,推行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從根本上杜絕證券公司挪用客戶資金的行為。

為何要對一些個人債權打折收購

打折收購的個人債權包括:

1.居民個人持有的金融機構發行的各類債權憑證。

2.居民個人委託金融機構運營的財産,即委託理財(含三方監管委託理財、委託租賃等形式)、信託(含集合信託),權屬不清晰或被挪用的委託財産(含信託,下同),委託財産形成對金融機構的個人債權;權屬清晰,未被受託金融機構挪用的委託財産,不作為清算財産,不納入國家收購範圍。

3.居民個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機構相關賬戶上的被金融機構挪用的有價證券(含國債、股票、其他債券),有價證券形成對金融機構的個人債權。

打折收購的個人債權主要是法規明確規定由投資者自擔風險的業務,也有些是金融機構的違規業務形成。按市場經濟原則,這些債權應由金融機構清算資産償付,如金融機構清算不足以償還債務,風險應由投資者自擔。但由於一些投資人風險意識不強,對金融産品的風險和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關注不夠,特別是小額投資者承受風險的能力有限。這次對2004年9月30日前的上述債權打折收購對投資者是一個風險提示,告誡他們今後不可參與違規金融活動,要關注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再發生的此類業務要風險自擔。

信託和委託理財是一種投資行為,它有可能獲得高於銀行存款的收益,但也有可能産生損失,高收益和高風險並存。因而這兩類産品均對投資人有最低金額限制,目的就是要把沒有風險識別能力的小額投資人排除在外。

這次收購的個人債權10萬元(含10萬元)人民幣以下全額收購,10萬元(不含10萬元)人民幣以上部分按九折收購。在國家面臨許多社會問題和困難群體的情況下,按九折收購大額個人債權,應為投資者可理解。

打折收購標準是什麼

個人債權的利息全免。在打折收購的個人債權中以利息體現收益的是個人櫃檯債權,該類債權屬違規金融業務,不予收購利息;三方監管委託理財中的保底收益也屬違規性質;其他委託及信託産品無利息收入。

本金部分按照以下標準收購:

1.同一個人(即同一身份證號的個人,下同)債權金額累計在10萬元(含10萬元)人民幣以下部分,予以全額收購。

2.同一個人債權金額累計在10萬元(不含10萬元)人民幣以上部分,按九折價格收購。

當個人債權人接受債權收購時,即將自己的債權讓渡給了收購方,收購方將憑此參加金融機構資産清償。如清償結果低於90%,則收購方承擔損失;如高於90%,則將超出部分返還債權出讓人。這種制度安排保護了小額投資人,也維護了債權人的利益。

收購個人債權應遵循什麼樣的原則

對於收購的個人債權要遵循名實相符的原則,即債權人名義與實際均體現為個人。個人以機構名義的債權雖然機構債權人稱其債權是個人資金的集合,但對其真實性無法準確判斷,如按個人債權處理,可能引發嚴重的道德風險,因此不予收購。機構以個人名義的債權,經甄別確實為機構債權的,儘管名義上是個人,但實際不是個人債權,屬於違規行為,按機構債權處理,不予收購。多人以單個人名義(個人集合)的債權,很難確認單個人背後多人的合法性與真實性,按單一個人債權處理。名實相符的原則有利於培養社會的誠信意識。

債權人是否可選擇不接受收購

債權人具有選擇不接受收購的權利。如果債權人不選擇接受收購,可以憑其債權直接參加被處置金融機構的清算。

中新網 200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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