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嚴控拆遷規模 五種情況核減拆遷計劃

市政府辦公廳昨天下發52號文,設定了5種情況,凡出現其中之一,拆遷計劃即被核減。

52號文規定,凡房屋拆遷中矛盾和糾紛比較集中的項目或區縣,除保證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重大社會發展項目及危房改造、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項目之外,按下列規定執行,即區(縣)上一年度9月底前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所有項目,已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城鎮居民和農民戶數低於拆遷城鎮居民和農民總量50%的,核減區(縣)本年度拆遷計劃;已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城鎮居民和農民戶數低於項目應拆遷城鎮居民和農民總量50%的,對項目開發建設單位的其他工程及該項目的後期工程不再安排拆遷計劃;房屋拆遷行政裁決涉及的城鎮居民和農民戶數佔本區(縣)拆遷城鎮居民和農民總戶數比例超過5%的,核減區(縣)本年度拆遷計劃;發生重大違法拆遷事件,造成惡劣影響的,核減區(縣)本年度拆遷計劃。除此之外,凡上一年度涉及居民回遷的房改項目逾期回遷情況嚴重的,核減區(縣)本年度危改拆遷計劃。(首席記者 張曉莉)

北京晨報 200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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