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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造虛假統計數字將追究刑事責任

    15日上午召開的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上,經過多次審議並將在本次會議上通過的《北京市統計管理條例修正案》中增加了一些引人注目的新規定,那就是單位領導編造虛假統計數字,或者打擊報復拒絕造假的統計人員將受到嚴懲,嚴重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人大法制委員會認為,增加這樣的條款主要是為了保證統計數字的真實、準確,用法律規定一些領導人的義務,有利於保護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單位領導人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或者強令、授意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市或者區縣統計局予以通報批評。同時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單位的領導人對拒絕、抵制篡改統計資料或者對拒絕編造虛假數據行為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記者還了解到,這個條例明確了罰款的規則,對於企事業單位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的,處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拒報或者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處2萬元以下罰款。

    京報網 2001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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