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信託投資公司內部控制指引》出臺

中國銀監會最近下發了《信託投資公司內部控制指引》(徵求意見稿)。該"指引"從信託業自律的角度,對信託公司加強內控、增強自我約束能力提出了具體要求

最近,《信託投資公司內部控制指引》(徵求意見稿)正通過中國銀監會的派出機構下發到一些信託公司,這是銀監會根據"46號文"精神出臺的又一部規範信託業的規章制度。與之前頒布的幾個文件有所區別的是,這次不是從外部監管的角度,而是從信託業自律的角度,對信託公司加強內控、增強自我約束能力提出具體要求。

據稱,該指引還附有內部控制各個方面詳細的量化和定性評價方法,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依據該指引對公司內部控製作出評價,評價結果是實施分類監管的重要內容,也是進行市場準入和高級管理人員動態考核的重要依據。

細化內部控制要求

據了解,此次出臺的"內控指引"(徵求意見稿)共分四章115條,包括內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和內部控制的主要內容,具體涉及信託業務、自營業務、其他業務、關聯交易、資訊披露、會計系統、資訊系統、人力資源管理等8個方面的控制。

"指引"明確了內部控制是公司的一種自律行為,要求公司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建設權責明確、合理制衡、報告關係清晰的組織架構,為內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必要的前提條件。從已經發生的信託公司違規事件可以看出,由於這些公司治理結構都存在極大的缺陷,因此根本沒有內控制度,或者即便有也形同虛設。所以,要建立和維持有效的內控系統,信託公司首先要完善公司治理。

"指引"要求,公司應當與其股東、實際控制人和關聯方之間保持資産、財務、人事、業務、機構等方面的獨立性;重要、關鍵崗位人員不得在股東、實際控制人和關聯方兼任職務,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接受其指令,確保公司獨立運作。這一規定是保證信託公司利益不被股東、實際控制人和關聯方侵害的前提條件。

在信託業務的風險控制方面,"指引"要求公司保證信託財産的獨立,建立規範有效的業務流程、操作規程和風險控制制度,對集合資金信託及代為確定管理方式的資金信託業務制定更加嚴格的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措施。

強化關聯交易監管

關聯交易控制,是"指引"中筆墨最重,也是最有亮點的部分。"指引"規定,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負責公司關聯方的確認和關聯交易的審批,其中交易額超過2000萬元人民幣的為重大關聯交易,需經董事會批准後方可實施,並同時報告監事會;交易額3000萬元以上的關聯交易,應當提交股東會審查批准,並同時報告監事會。董事(出席股東或者股東代表)對董事會(股東會)擬決議事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

這是監管部門在控制關聯交易風險方面首次涉及交易金額,並首次在信託公司關聯交易中引入了關聯方回避制度。這有利於加強信託公司自律,也有利於信託公司防範和控制關聯交易風險。

不過,也有業內人士認為,目前我國信託公司股東單位僅3到4家的約佔70%,在這些公司裏,中小股東很容易受大股東意志的左右而喪失話語權。

深化信託制度建設

據記者了解,今年以"46號文"為開端,一系列關於信託業的法規和部門行政規章正在制定之中。先後有《關於進一步規範集合資金信託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信託投資公司集合資金信託業務資訊披露暫行規定》、《信託投資公司資訊披露管理暫行辦法》、《信託投資公司異地集合資金信託業務管理暫行規定》等向社會公眾或在小範圍內徵求意見。這些規章對信託業記憶體在的問題有很強的針對性。

一些信託業人士認為,制度缺位是當前整個信託行業面臨困境的根本原因。令人欣慰的是監管部門採取了積極的態度來改變這一狀況。銀監會劉明康主席在一次講話中指出:"信託業今後要加快發展、健康發展。加快發展是因為現在金融服務對銀行融資太倚重了,資本市場發展還有比較漫長的過程,為支援中小企業、民營企業的創新發展,信託可以解決很多銀行不能解決的問題。健康發展是由於信託業發展的空間和需求所決定的"。基於以上監管思路,監管部門陸續出臺相關政策和措施。

信託專家指出,信託投資公司是我國金融體系中重要的一環,基於所從事的行業特點及所受託管理資産的性質,信託投資公司必須加強對風險的重視程度,並將這種風險管理和風險控制的意識貫穿于所有業務活動的始終。此次"內控指引"的出臺,是對信託公司建立有效的內控機制和內控制度過程中各個環節的細化要求,有利於未來信託公司合法合規的正常經營。(記者 朱莉)

上海證券報 2004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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