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保慶:國家助學貸款新規定新在哪兒?

採訪人:本報記者 丁偉 施芳

解讀人:教育部副部長 張保慶

今年秋季,新的國家助學貸款規定開始在全國普通高校全面實施。較之原有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新規定新在何處?記者為此採訪了教育部副部長張保慶。

○延長還款年限

4年內還清改為6年內還清

新規定延長了學生貸款的還款年限:改變目前自學生畢業之日起開始償還本金、4年內還清的做法,實行借款學生畢業後視就業情況,在1至2年內開始還貸、6年內還清的做法。

另外,如果借款學生畢業後自願到國家需要的艱苦地區、艱苦行業工作,服務期達到一定年限後,經批准可以獎學金方式代償其貸款本息。

○貼息方式有變化

在校期間利息由財政補貼,畢業後開始計付利息

國家助學貸款的財政貼息方式有變化,改變目前在整個貸款合同期間,對學生貸款利息給予50%財政補助的做法,實行借款學生在校期間的貸款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畢業後全部自付的辦法,借款學生畢業後開始計付利息。借款學生辦理畢業或終止學業手續時,應當與經辦銀行確認還款計劃,還款期限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若借款學生繼續攻讀學位,要及時向經辦銀行提供繼續攻讀學位的書面證明,財政部門繼續按在校學生實施貼息。借款學生畢業或終止學業後1年內,可以向銀行提出一次調整還款計劃的申請,經辦銀行應予受理並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規定進行合理調整。貸款還本付息可以採取多種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還貸。提前還貸的,經辦銀行要按實際期限計算利息,不得加收除應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經辦銀行的確定採用新方式

由國家指定商業銀行改為招標

經辦國家助學貸款的銀行原來由國家指定商業銀行辦理,以後將改為由政府按隸屬關係委託全國和各省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通過招標方式確定經辦銀行。目前,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的招標工作已順利完成。

○建立風險補償機制

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由財政和高校各承擔一半

建立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機制。為鼓勵銀行積極開展國家助學貸款業務,按照“風險分擔”原則,建立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機制。按隸屬關係,由財政和普通高校按貸款當年發生額的一定比例建立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給予經辦銀行適當補償,具體比例在招投標時確定。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由財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擔50%;每所普通高校承擔的部分與該校畢業學生的還款情況掛鉤。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由各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負責管理。財政部門每年將應承擔的資金及時足額安排預算;各普通高校承擔的資金,按照普通高校隸屬關係和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在每年向普通高校返還按“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學費收入時,由財政部門直接撥給教育主管部門。各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在確認經辦銀行年度貸款實際發放額後,將風險補償資金統一支付給經辦銀行。

○加強貸後跟蹤管理

在享受政策優惠的同時,借款學生將受到更嚴格的還款約束

對普通高校實行借款總額包乾辦法。普通高校每年的借款總額原則上按全日制普通本專科生(含高職學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學士學位在校生總數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標準計算確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以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個人資訊查詢系統為依託,進一步完善對借款學生的資訊管理,對借款學生的基本資訊、貸款和還款情況等及時進行記錄,加強對借款學生的貸後跟蹤管理,接受經辦銀行對借款學生有關資訊的查詢;並將經辦銀行提供的違約借款學生名單在新聞媒體及全國高等學校畢業生學歷查詢系統網站公佈。

在享受政策優惠的同時,借款學生將受到更為嚴格的還款約束:連續拖欠貸款超過一年且不與經辦銀行主動聯繫的借款學生姓名及公民身份證號碼、畢業學校、違約行為等按隸屬關係提供給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經辦銀行將不再為其辦理新的貸款和其他授信業務。借款學生畢業時,學校應在組織學生與經辦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後,方可為借款學生辦理畢業手續,並將其貸款情況載入學生個人檔案;積極配合經辦銀行催收貸款,負責在1年內向經辦銀行提供借款學生第一次就業的有效聯繫地址;學生沒有就業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聯繫地址。

《人民日報》 2004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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