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企業再就業專項補貼收入徵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4]1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進一步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經研究,現對納稅人取得的再就業專項財政補貼收入徵免企業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納稅人吸納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按《(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於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2]107號)中規定的範圍、項目和標準取得的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取得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再就業培訓補貼、職業介紹補貼以及其他超出財社[2002]107號文件規定的範圍、項目和標準的再就業補貼收入,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00四年八月十一日

北大法律網 2004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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