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開發商轉讓房地産可按月報稅

記者13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今後轉讓房地産可按月申報土地增值稅,以簡化行政審批手續,強化土地增值稅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對土地增值稅納稅人因經常發生轉讓而難以在每次轉讓後申報的,定期進行納稅申報須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國家稅務總局此次明確取消了這一規定。

有關方面表示,所謂因經常發生房地産轉讓而難以在每次轉讓後申報,是指房地産開發企業開發建造的房地産、因分次轉讓而頻繁發生納稅義務、難以在每次轉讓後申報納稅的情況,土地增值稅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規定的期限申報繳納。

選擇定期申報方式的納稅人,應向納稅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備案,定期申報方式確定後,一年之內不得變更。(陳晶晶)

法制日報 200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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