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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立法管理旅遊業

    廣東省近日制定了《廣東省旅遊管理條例》,對旅遊業進行全面、規範的管理。

    據了解,目前中國尚未出臺《旅遊法》,僅制定了有關旅行社、導遊管理的單行法規。

    《廣東省旅遊管理條例》規定,各級政府應當把旅遊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優化發展環境,鼓勵、支援境內外的組織和個人在本省依法投資經濟旅遊業。旅遊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海域開發利用總體規劃,並與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化宗教場所、文物保護單位等其他專業規劃相協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旅遊資源。

    為規範旅遊經營行為,該《條例》規定,旅遊經營者應公開經營項目、標準,實行明碼標價,提供與約定價格相符的服務或者商品。同時,旅遊經營者不得提供有損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宗教信仰的服務項目;不得使用脅迫或者欺騙的手段使旅遊者接受服務或購買商品;不得採用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遊者索取合同約定以外的費用;不得擅自在旅遊景區內或鄰近周圍擺攤設點。

    據悉,該《條例》對旅遊者權利和義務也作出了規定。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可以了解旅遊服務項目的真實情況,要求旅遊經營者提供有關服務內容、標準、價格等方面的資料;可以自主選擇旅遊經營者及其服務項目,自主選擇商品,決定是否接受約定以外的服務等。

    廣東是旅遊大省,全省出、入境旅遊人數,國內旅遊人數,旅遊創匯和旅遊營業總收入長期位居全國首位。

    新華網 2001年10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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