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就《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全文)

問:什麼是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目前我國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發展狀況如何?

答: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以下簡稱財務公司)是以加強企業集團資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業集團資金使用效率為目的,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提供財務管理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是我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目前,我國共有企業集團財務公司74家,資産4500億元左右。近二十年來,財務公司行業整體上發展穩健,在加強資金集中管理、降低財務費用等方面為所屬企業集團的發展做出了很大貢獻。

問:為什麼要修訂《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

答:目前,對財務公司實施監管的主要依據是2000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該辦法為規範財務公司的經營行為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在功能定位、風險控制等方面需要進一步完善。為適應新形勢,本著有利於支援大型企業集團發展、有利於引進外資、有利於加強監管、有利於財務公司事業發展的原則,中國銀監會對《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

與原來的法規相比,《辦法》共增加了16條,修改約百餘處,充分體現了中國銀監會在監管工作中求實、創新的精神,必將對財務公司乃至企業集團的發展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問:《辦法》較原有法規有哪些主要變化?

答: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的市場定位有所調整。

原法規將財務公司定位於“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技術改造、新産品開發及産品銷售提供金融服務,以中長期金融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根據企業集團和財務公司的實際經營狀況,並借鑒國外類似機構的發展經驗,《辦法》將財務公司定位成“以加強企業集團資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業集團資金使用效率為目的,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提供財務管理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二、市場準入標準有所降低。

目前全國大約有6000戶企業集團,涵蓋眾多行業,其中很多集團都有設立財務公司的願望。原法規中規定的市場準入標準較高,一般只有工業、能源、交通等領域的大型企業集團才能達到,大多數外資企業及其他行業的企業很難達到。本著支援企業集團發展的原則,本次修訂在資産、營業收入等方面都有較大幅度降低。

第三、明確允許財務公司設立分支機構。

本次修訂考慮到財務公司經營合理的業務需求,允許符合一定條件的財務公司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只能為分公司或代表處,分公司只能在母公司的授權範圍內開展業務,但不能從事擔保、有價證券投資等風險較高的業務,代表處只能從事市場調研、債權催收等非營業性業務。《辦法》就分公司、代表處設立條件及程式做了原則性規定。

第四、財務公司業務範圍有所調整。

本次修訂從財務公司的市場定位出發,對業務範圍做了實事求是的調整。凡屬於申請人加強資金集中管理、對服務對象提供財務支援方面的業務,基本上均准予開展,另一方面,也取消了與財務公司定位不相關的業務。

按照分類監管的原則,除基本業務需求外,對風險管理能力及公司綜合實力要求較高的業務,如證券投資業務準入等需經過監管機關嚴格審查,這體現了監管工作在激勵機制和審慎方面的要求。

問:《辦法》允許外資投資性公司設立財務公司,這類財務公司與《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規範的外資財務公司有何區別?

答:外資投資性公司是指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獨資設立的從事直接投資的公司。它除可依法進行投資外,還可以接受所投資企業的委託,提供設備採購、産品銷售、技術支援、員工培訓等服務。目前國內已批准設立了200余家這類公司。《辦法》允許這類外資投資性公司設立財務公司,並可為所投資的企業提供財務支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設立的外資財務公司相當於有限牌照銀行,其設立主體、設立條件和業務範圍等均不同於《辦法》規範的財務公司,目前尚無法在法規層次將兩類機構合而為一。

為減少關於“財務公司”的法規,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混淆,對外資投資性公司設立財務公司不再另行制訂法規,將相關監管內容包含在《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中。

問:《辦法》關於加強審慎監管方面有哪些新的規定?

答:首先,《辦法》加強了母公司的責任。財務公司是一類特殊的金融機構,它的業務範圍和服務對象都有嚴格規定,絕大多數業務都是關聯交易,缺乏風險分散機制,其安全運營有賴於母公司的支援。財務公司近20年的經營實踐和風險防範經驗充分説明瞭這一點。基於此,《辦法》明確了母公司有義務在所屬財務公司出現支付困難的緊急情況下,按照解決支付困難的實際需要,增加相應資本金,有義務在財務公司市場退出時採取必要的行動,包括負責組織清算等。這是為了確保財務公司審慎經營,確保客戶合法權益所做的一項特別規定。

此外,《辦法》進一步強化了財務公司的集團內部金融機構的屬性。《辦法》參照工商登記部門有關規定,對作為財務公司存在基礎的企業集團做了定義,彌補了原有法規關於企業集團概念的缺失。《辦法》對財務公司服務對象的範圍作了嚴格界定,不允許其從集團外吸收存款、為非成員單位提供服務。為加強監管的可操作性,《辦法》不僅規定財務公司在申辦時要報告成員單位名冊,而且規定新增成員單位時要向銀監會報告,成員單位脫離原集團時也要報告,並就遺留業務提出具體處理預案。

在監管事務方面,除了前面提到的在申請人條件、機構市場準入、業務準入、從業人員市場準入等多個方面有重大改進外,《辦法》還根據多年監管實踐,針對財務公司新的業務活動,提出了相應的監管指標和監管規定,對防範金融風險將起到重要作用。

問:《辦法》頒布後對市場準入工作有哪些設想?

答:在《辦法》頒布前,銀監會已陸續收到一些企業集團的設立申請。《辦法》頒布後,監管部門將按照穩妥有序的原則審批設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

從公司設立的審批指標來看,《辦法》比原有法規在市場準入方面的要求有明顯降低,但這並不意味著市場準入的管理要求有所放鬆。《辦法》充分體現了中國銀監會市場準入監管工作新理念,即按照審慎監管的原則,在審批工作中,不僅看財務指標,更重點審查母公司誠信記錄、擬設財務公司風險防範安排、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關鍵崗位人員素質等“軟體”。任何企業集團,必須端正經營理念,切實達到了《辦法》規定的準入標準,才可以獲得財務公司的設立批准。

中證網  200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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