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公佈對進口水合肼反傾銷調查的初裁決定

2004年8月3日,商務部發佈2004年第38號公告,公佈了對原産于日本、南韓、美國、法國的進口水合肼反傾銷調查的初裁決定,並決定對該被調查産品採取臨時反傾銷措施。該被調查産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2003、2004年稅則號中為:2825101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03年12月17日發佈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産于日本、南韓、美國、法國的進口水合肼進行反傾銷調查。立案後,商務部對被調查産品的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了調查。現初步裁定原産于日本、南韓、美國和法國的進口水合肼存在傾銷,中國水合肼産業遭受了實質損害,同時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水合肼是重要的化工原料,是生産農藥、醫藥、中間體、染料、顯像劑、抗氧劑的原料,還用於製造高純度金屬、合成纖維及稀有元素分離,此外還是生産火箭燃料和炸藥的原料。

自2004年8月3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産于日本、南韓、美國、法國的被調查産品時,應依據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28%—184%)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商務部網站   2004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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