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

簡要説明:

(一)本目錄所列項目,是指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和限制類固定資産投資項目。

(二)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本目錄以外的項目,除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專門規定禁止投資的項目以外,實行備案管理。

(三)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專門規定的項目的審批或核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本目錄對政府核準許可權作出了規定。其中:

1.目錄規定“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核準,其中重要項目報國務院核準。

2.目錄規定“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行業主管部門核準。省級政府可根據當地情況和項目性質,具體劃分各級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核準許可權,但目錄明確規定“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其核準許可權不得下放。

3.根據促進經濟發展的需要和不同行業的實際情況,可對特大型企業的投資決策許可權特別授權。

(五)本目錄為2004年本。根據情況變化,將適時調整。

一、農林水利

農業:涉及開荒的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水庫:國際河流和跨省(區、市)河流上的水庫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餘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協調的國際河流、涉及跨省(區、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餘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二、能源(一)電力。

水電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設的項目和總裝機容量25萬千瓦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餘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抽水蓄能電站: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火電站: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熱電站:燃煤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餘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風電站:總裝機容量5萬千瓦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餘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核電站:由國務院核準。

電網工程:33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的電網工程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餘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二)煤炭。

煤礦:國家規劃礦區內的煤炭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餘一般煤炭開發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煤炭液化:年産50萬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三)石油、天然氣。

原油:年産100萬噸及以上的新油田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由具有石油開採權的企業自行決定,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天然氣:年産20億立方米及以上新氣田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由具有天然氣開採權的企業自行決定,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液化石油氣接收、存儲設施(不含油氣田、煉油廠的配套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設施: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國家原油存儲設施: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輸油管網(不含油田集輸管網):跨省(區、市)幹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輸氣管網(不含油氣田集輸管網):跨省(區、市)或年輸氣能力5億立方米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餘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三、交通運輸

(一)鐵道。

新建(含增建)鐵路:跨省(區、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餘項目按隸屬關係分別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或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二)公路。

公路:國道主幹線、西部開發公路幹線、國家高速公路網、跨省(區、市)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餘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獨立公路橋梁、隧道:跨境、跨海灣、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餘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三)水運。

煤炭、礦石、油氣專用泊位:新建港區和年吞吐能力200萬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餘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集裝箱專用碼頭: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內河航運:千噸級以上通航建築物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餘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四)民航。新建機場:由國務院核準。

擴建機場:總投資10億元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餘項目按隸屬關係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擴建軍民合用機場: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有關部門核準。四、資訊産業

電信:國內幹線傳輸網(含廣播電視網)、國際電信傳輸電路、國際關口站、專用電信網的國際通信設施及其他涉及資訊安全的電信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郵政:國際關口站及其他涉及資訊安全的郵政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電子資訊産品製造:衛星電視接收機及關鍵件、國家特殊規定的行動通訊系統及終端等生産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五、原材料

鋼鐵:已探明工業儲量5000萬噸及以上規模的鐵礦開發項目和新增生産能力的煉鐵、煉鋼、軋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鐵礦開發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有色:新增生産能力的電解鋁項目、新建氧化鋁項目和總投資5億元及以上的礦山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礦山開發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石化:新建煉油及擴建一次煉油項目、新建乙烯及改擴建新增能力超過年産20萬噸乙烯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項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過年産10萬噸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化肥:年産50萬噸及以上鉀礦肥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磷、鉀礦肥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水泥:除禁止類項目外,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和總投資1億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餘稀土深加工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黃金:日採選礦石500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採選礦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六、機械製造汽車:按照國務院批准的專項規定執行。

船舶:新建10萬噸級以上造船設施(船臺、船塢)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機生産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城市軌道交通:城市軌道交通車輛、信號系統和牽引傳動控制系統製造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七、輕工煙草

紙漿:年産10萬噸及以上紙漿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年産3.4(含)萬噸—10(不含)萬噸紙漿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紙漿項目禁止建設。

變性燃料乙醇: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聚酯:日産300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制鹽: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糖:日處理糖料1500噸及以上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糖料項目禁止建設。

煙草:捲煙、煙用二醋酸纖維素及絲束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八、高新技術

民用航空航太:民用飛機(含直升機)製造、民用衛星製造、民用遙感衛星地面站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九、城建城市快速軌道交通:由國務院核準。

城市供水:跨省(區、市)日調水50萬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城市供水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城市道路橋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灣的橋梁、隧道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其他城建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十、社會事業

教育、衛生、文化、廣播電影電視:大學城、醫學城及其他園區性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旅遊: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旅遊開發和資源保護設施,世界自然、文化遺産保護區內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體育:F1賽車場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娛樂:大型主題公園由國務院核準。

其他社會事業項目:按隸屬關係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十一、金融

印鈔、造幣、鈔票紙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十二、外商投資

《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1億美元及以上鼓勵類、允許類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

《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5000萬美元及以上限制類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

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上、限制投資和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大型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增資減資、轉股、合併)事項,由商務部核準。

上述項目之外的外商投資項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關法規辦理核準。

十三、境外投資

中方投資3000萬美元及以上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

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非資源類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

上述項目之外的境外投資項目,中央管理企業投資的項目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備案;其他企業投資的項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關法規辦理核準。

國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由商務部核準。

 

新華網 200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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