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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公佈

     國家質檢總局24日公佈了《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規定》共分7章28條,並將於今年11月15日起正式施行。

    《規定》適用於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以及事故的統計和分析。

    《規定》制訂了事故報告、事故調查、事故處理和事故統計分析等制度,並指出,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發生事故後,事故發生單位或者業主,除按規定報告外,必須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妥善保存現場相關物件及重要痕跡等各種物證,並採取措施搶救人員和防止事故擴大。

    在界定事故等級方面,《規定》指出,特別重大事故,是指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傷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設備事故;特大事故,是指死亡10至29人,或受傷50至99人,或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設備事故;重大事故,是指死亡3至9人,或受傷20至49人,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設備事故;嚴重事故,是指死亡1至2人,或受傷19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以及無人員傷亡的設備爆炸事故;一般事故,是指無人員傷亡,設備損壞不能正常運作,且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下的設備事故。

    據悉,國家質檢總局將設立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中心,各地質檢部門也將在本轄區內設立相應辦事機構,具體負責《規定》的實施。

    新華社 2001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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