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出臺農村醫療救助試點暫行方案

《方案》明確了救助對象和申請、審批程式,規定了救助辦法:即已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地區,救助對象個人應繳納的全部或部分資金可以從醫療救助資金中列支。醫療救助對象因患大病重病,住院治療發生的費用,已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但扣除合作醫療補助部分後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過高;或未參加合作醫療,扣除各種減免以及社會互助後,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仍難以承擔的,可申請醫療救助。明確了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的責任單位:已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地區,由農村合作醫療定點衛生機構提供;未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地區,由救助對象戶口所在地合作醫療定點的鄉(鎮)衛生院和縣級醫院提供。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應按規定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醫療服務;遇到疑難重症需轉到非指定醫療衛生機構就診時,要按當地醫療救助的有關規定辦理轉院手續。承擔醫療救助的醫療衛生機構要完善並落實各項診療規範的管理制度,保證服務品質,控制醫療費用。

據悉,2004年,安徽省民政廳、衛生廳、財政廳在寧國市、鳳陽縣、岳西縣、休寧、濉溪縣和桐城市進行試點,2005年醫療救助工作在全省範圍內將全面展開。最近,安徽省已積極籌措1600余萬元資金將用於試點工作。

民政部網站 200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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